——评贤书阁公司诉兴谷枣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2020)粤03民终29441号
【裁判要旨】
“侵权不停止”规则的本质在于利益平衡,以达到既维护法律秩序又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其适用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状态应为善意;侵权行为牵涉公益或民生领域,停止侵权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主要影响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通过金钱赔偿可予以弥补。
【案情简介】
叶根友于2008年1月3日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登记美术作品《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所附数千个毛笔字体的汉字,其中包含“太、谷、壶、瓶、枣”五个单列字。叶根友系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贤书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于2008年在贤书阁公司官网上发表。叶根友授权贤书阁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并授权贤书阁公司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壶瓶枣是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地区出产的一种特产,具有一定知名度。2013年3月21日,山西省太谷区木本粮油站被核准注册了第11709361号文字为“太谷壶瓶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授权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下称兴谷枣业公司)使用。第11709361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涉案美术作品的公开发表时间及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时间。通过比较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涉案美术作品,可以发现二者的字体结构、字形、笔画、风格等方面均呈现一致特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贤书阁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兴谷枣业公司停止使用第11709361号注册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贤书阁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在布局结构、断笔方式、笔画粗细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且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第11709361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兴谷枣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贤书阁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2012年12月7日,山西省太谷区事业单位太谷区木本粮油站申请注册第11709361号“太谷壶瓶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于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后免费授予当地企业使用。经过多年的宣传与推广,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红枣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兴谷枣业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院侧重以下方面权衡考虑:第一,兴谷枣业公司在核定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人的授权,主观上为善意。第二,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将会减损该特色农产品与同类产品的市场区分度,损害到当地特色红枣产业的经营发展,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亦将受到影响。第三,涉案美术作品是由《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五个单列字组合而成,准许由该五字组成的涉案商标继续使用主要影响贤书阁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在赔偿金额可以弥补贤书阁公司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停止使用由该五字组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非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综上,酌定兴谷枣业公司赔偿贤书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兴谷枣业公司可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官评析】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其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而司法不能仅停留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或仅调整个体间利益关系,还需确保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这为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侵权不停止”提供了依据。
侵权不停止,即虽然构成侵权,行为人却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为防止“侵权不停止”适用中权力与权利的滥用,相关考量因素主要包括:第一,侵权人主观状态应为善意。强调“善意”是为了防止恶意侵权人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侵权人常由于未协商一致或未取得授权等原因,擅用权利人的作品,并且将公共利益牵涉其中,利用公共利益为其筑起一道防线。此外,一般认为“善意”仅排除重大过失,因此侵权人完全无过错或仅轻过失均满足侵权不停止的主观要件。第二,侵权行为涉及公益或民生领域,停止侵权会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较模糊,一般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该案中,公共利益指向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种植者、生产者及相关消费者。若停止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该注册商标的丧失,也是附加于商标上的商誉和经营成果的丧失,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三,侵权行为主要影响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通过金钱赔偿可予以弥补。权利与义务平衡是公平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应满足经济理性的要求,寻求损益之间的平衡点。该案中对权利作品的继续使用主要影响贤书阁公司的财产性权益,未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予以赔偿即可弥补相关损失。
综合考虑该案的涉案商标类型、授权使用情况,在平衡著作权人、商标使用人及相关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法院判令兴谷枣业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符合客观实际,亦在司法的合理裁量范围之内。通过转化侵权人的责任,既打击了侵权,又避免因机械处理造成的利益失衡与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潘亮作者单位: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