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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在新能源汽车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等业务给予补贴

时间:2022-04-13 10:46:24 | 来源:电车汇

电车汇消息:4月12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支持省内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本条政策支持范围包括厦门市相关企业。

政策原文如下: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疫情影响,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中小企业办〔2022〕1号)等支持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疫情防控、稳定增长、减税降费、转型升级、融资服务、社保减免、稳岗就业、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惠企政策规定,简化政策落实流程,加快政策资金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省发改委、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支持泉州融资贷款规模不少于20亿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到资额分别计算奖励,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持续推动“技改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中赋予制造业贷款30%的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单列并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信贷计划,确保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户数实现“两增”目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降费奖补以及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持续扩大。(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各设区市在兑现年度高质量发展等省级政策后,可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中安排纾困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增产增效。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贯通,支持各地根据当地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在本地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当地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相应的奖励。组织钢铁、水泥等重点生产企业与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手拉手”对接,扩大产品销售。在确保完成全年粗钢调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应对疫情产业链保供需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优势产能增产增效,统筹安排第二季度粗钢生产。对4、5、6月当月工业用电同比增速居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不含厦门、泉州市)按月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正向激励奖励,统筹用于奖励当地对工业增长贡献大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双品网购节,提升闽货网销水平;办好福建外贸云展会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给予单次参展费用最高50%的补助;开展“助力万企成长”培训,助力工业企业拓展外贸业务,扩大工业品出口。(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工业企业抗疫纾困。一是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4000万元,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泉州等地区用于奖励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用电恢复较快、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等制造业企业,泉州等地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二是对泉州市列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支持的省重点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款部分,在原年化2%贴息的基础上,再增加1%的贴息支持。对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泉州市完工投产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技改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比例由原先的5%提高到6%;三是从省级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追加安排100万元单列支持泉州市举办专场民企招商活动;四是支持泉州市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活动奖补资金可以从切块下达的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场活动最高列支100万元;五是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克服疫情影响,推动泉州等地创新平台和产业领军团队的认定和验收工作,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企业新增纳统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第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对新增纳入2022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项目对接建设。对2022年以来引进的备案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年内实现开工或部分投产的,按单个项目投资额给予设区市民营企业对接部门前期工作经费分档奖励,投资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奖励20万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个设区市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级民企对接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提升项目跟踪服务能力。2022年度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向重点县(市、区)倾斜。加快项目节能审查进度,协调要素保障,促进项目早投产、早出效益。指导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闭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在建重点项目采取封闭施工。(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聚焦解决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领域“卡脖子”难题,支持50个左右提升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加快培育认定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第三批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对入选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加强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技术交流,选拔产业“工匠”。支持举办第五届“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二届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产业技能竞赛,并给予办赛经费补助。(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奖补或贴息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加快研发成果落地转化,支持20个左右软件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其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电动福建”建设。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省内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贴,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贴,单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对省内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套设备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省内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本条政策支持范围包括厦门市相关企业。(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贴息政策;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对通过国家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内首台(套)政策予以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欠款立即清偿,建立有分歧欠款限期跟踪清偿制度,及时快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举报。推动工程领域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的全链条资金监管,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加强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工信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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