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记者近日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牵头发文明确,延续《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减税降费,我省迅速反应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2019年至2021年,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和最高上浮幅度确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创业就业过程中还能叠加享受国家出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在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中的激励引导和“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此次政策的出台是助力乡村振兴,持续做好减税降费工作,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增效剂”,为的是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创业就业的政策红利,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