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文娟 通讯员 康维海) “围绕露天矿山开采环境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青海省露天矿山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巩固生态环境保护成果。”近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由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从加强重点区域和矿种管控、强化露天矿山规划布局、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落实新设立露天矿山准入条件、严格已设立露天矿山项目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实施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健全联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等十二个方面制定了管理措施,为加快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矿业开发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强重点区域和矿种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和国家级、省级、县级公路、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西宁市、海东市中心城区及六州下辖各县(市、区、行委)中心城区等重要区域,原则上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其他区域限制新设立露天矿山。同时,要严格执行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其中,砂石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青南地区除外)。
《若干措施》指出,新设立露天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政策,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要求,落实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要求已设立的露天矿山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实施运行管理。
《若干措施》强调,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开采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引导、鼓励露天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进优化开采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此外,露天矿山企业要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完善基金监管台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