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篇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希望以下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的内容对您有用。
证券代码:603327证券简称:福蓉科技公告编号:2022-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公告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因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兴业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8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87.95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9)验字C-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铝制通讯电子新材料及深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申甡、王珺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