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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 北京报道
2023年是资管新规落地第二年,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体现理财收益情况的指标也迎来规范。
2022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对银行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作出要求。
受访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基本完成,正处于“洁净起步”阶段,通过对业绩比较基准设置等细节问题进行自律规范,既有利于理财公司灵活应对净值波动,提高主动管理能力,适当降低投资者收益预期,缓冲市场波动带来的冲击,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理财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充分披露+保持连贯
《行为准则》要求,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
同时,《行为准则》指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普益标准指出,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者预期、浮动管理费用的计提密切相关,对机构而言,若采用单一数值或区间数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时,需较好地平衡投资者预期与浮动管理收益;若业绩比较基准设立较高,会拉高投资者对产品到期收益的预期,提升产品销量,但也会增大产品运作管理压力,提高浮动管理费用的计提门槛。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杜阳指出,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普遍存在三类问题:一是业绩数据展示过于复杂,部分理财产品会在业绩比较基准部分额外展示“成立以来收益”“近一个月年化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等多个维度的业绩数据,这无疑会干扰投资者对理财收益的判断;二是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不全面、不准确,部分理财产品并未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误认为业绩比较基准就是预期收益,产生对理财产品的刚兑错觉;三是业绩比较基准设定过于晦涩难懂,部分理财产品过分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投资者难以理解,这偏离了监管部门要求理财公司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初衷。
对此,兴业研究公司金融监管高级分析师陈昊亦坦言,随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文件落地,银行理财已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取代了此前的预期收益率,从而实现了“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展示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时,缺乏对业绩比较基准来源的说明,并且通过着重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方式让部分理财产品购买者将业绩比较基准认为是预期收益率。
谈及《行为准则》和《自律规范》出台的意义及影响,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陈昊补充道,由于不少投资者之前形成的银行理财相对稳定的收益预期,以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过程中给予投资者的暗示,不少理财投资者在理财“破净”之后进行了赎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赎回潮”;而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等产品形成了收益可能出现波动的预期,相较于理财产品而言,公募基金的赎回规模较小,随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进一步规范化,将有利于引导理财投资者形成更为稳定的预期,减少“赎回潮”的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也曾对业绩比较基准提出要求,其中提到“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应关注产品配置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286家银行和29家已批复开业理财公司共存续理财产品余额30.6万亿元。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银行理财在短期可能面临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切换、投资者教育与客户理解等难题,但是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将有利于银行理财行稳致远。”陈昊指出。
“银行或者理财公司要按照《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要求,严格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流程和展示方式等内容,在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时应注意: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要有利于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规划,树立健康的投资理念。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要准确反映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提升该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充分考量理财产品特点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合理的指标计算体系。”杜阳表示。
同时,银行与理财公司亦可以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来制定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普益标准建议,对于混合类和权益类等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产品,由于无法对市场变化进行准确预估,故采用跟踪指数、市场利率的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而对于固收类产品而言,由于底层配置为债权资产,期限和收益情况相对稳定,因此可适当设立数值类业绩比较基准。另外,考虑到流动性因素影响,封闭式运作和开放式运作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也应有所不同,开放式产品通过采用跟踪市场表现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降低申赎等流动性变化带来的收益表现压力。
随着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得到规范,投资者该如何进行投资选择?陈昊告诉记者,投资人筛选理财产品不能再简单地看业绩比较基准和产品封闭期等少数指标,而更应该关注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的参考指数、产品杠杆率等细化的指标,从而能更直接、明确地了解产品特性。在金融市场中,高收益与高风险往往相伴随,在未来理财产品的选购过程中,投资者除了应当关注收益率等指标外,更应该关注自身的投资目的是否能承受理财产品市值波动的幅度和潜在风险。
杜阳认为,总的来说,投资者应该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一方面,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基本完成,投资者应该意识到收益是与风险相匹配的,需要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更加适合的投资产品。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低风险性理财产品;对于追求一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中高风险性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需要关注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投资者需要根据资金的闲置时间来选择不同流动性的理财产品,即对于闲置资金时间较久的投资者来说,可以购买那些流动性较差、业绩比较基准较高的理财产品;而对于那些闲置资金时间较短的投资者来说,则需要优先考虑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展望银行理财行业未来发展,鲸平台智库专家卜振兴指出,银行理财要坚持合规运营,提高业绩基准报价的合理性、科学性,同时要做好客户沟通;对于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除了关注业绩比较基准,也要关注产品风险等级、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