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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容错机制,不仅是给个体工商户一个宽松的喘息空间,让它们能够更加灵活自由地经营,对于执法者也是一种约束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全国政协委员王珂建议,在更大范围推广建立个体工商户市场行为容错机制,各类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初次违反相关规定条例且并无主观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或危害极小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实质处罚。
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已经达到1.14亿户,带动近3亿人就业。所以,这条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建议被很多人点赞,对个体工商户而言,也是一桩实实在在的好事。
可能有人会问,诸如此类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宽松执法,是不是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精神相冲突?其实不然。在情理层面,执法本就应该柔性化、人性化,而不是铁板一块;在法理层面,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同样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就提到,对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几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到现实中,一些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未必全是基于主观故意,或者说是基于违法获利的动机。客观条件限制,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度不够等,都可能成为其违法的肇因。
梳理报道,近年各地屡有餐馆因为售卖“拍黄瓜”等凉菜被罚,此事引发不小争议。这些餐馆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卖“拍黄瓜”属于超范围经营,处罚不是毫无依据。但为什么一些网友表示质疑?
↑图据工人日报。说白了,很多餐饮企业并不具备申请经营冷食的资质条件,又或者并不知晓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刀切地刚性从严处罚,确实能起到警示效应,却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要兼顾食品安全,也要给小商家减压减负。
再者,个体工商户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它们一方面承载就业、牵系民生,一方面本身又是低成本、小规模经营的“作坊”,没有多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如果处罚力度过重,可能就会直接关门倒闭了,如此对其他市场主体可能会起到“劝退”的负面效果。执法从来都是改善市场治理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所以,执法要有适当容错的空间,这当然不是放任不管,只是要考虑是不是主观故意、考虑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避免一刀切造成矫枉过正的执法效果。
换个角度看,适当的容错机制,不仅是给个体工商户一个宽松的喘息空间,让它们能够更加灵活自由地经营,对于执法者也是一种约束。执法不再一刀切,更加弹性化、人性化,意味着部分以罚代管、罚款创收伤害市场经济的执法行为,会在很大程度失去土壤。
事实上,此前已经有一些地方进行了相关探索。比如成都去年底出台了《关于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其中就包括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柔性化的监管方式。
所以,在更大范围推广针对个体工商户市场行为的容错机制,这个“真的可以有”。善待个体工商户,也是善待民营经济,营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让它们充分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个体工商户才能在拉动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熊志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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