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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天315|成都公布8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个行业占一半

时间:2023-03-09 13:45: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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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临近,今天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行动”“春雷行动”“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等热点问题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同时加强综合巡查和重点产品抽检力度,努力构建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公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警示不法商家,共同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武侯区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武侯区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通过顾客体验“子午艾灸仪”的方式开展经营,该店店堂告示的“收费标准”中提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用于现场体验和销售的“子午艾灸仪”被定性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顾客通过办理月卡(30元/月)到该店体验“子午艾灸仪”及附属产品,该店还先后销售2台“子午艾灸仪”。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以及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店堂告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上,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55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四川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商铺租赁经营户电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因当事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当事人对转供电用户按照1.2元/度标准收取电费,实际收取电费为4869592.01元,累计多收取转供电电费2038056.79元。当事人已通过费用置换等方式对多收取的电费进行了清退。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调价标准,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截留降价红利,其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203805.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接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网店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哄抬物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两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一款购进价格为15.35元/盒,网店标注售价为109元/盒,进销差率为610%,另一款购进价格为70元/盒,网店标注销售价为299元/盒,进销差率为327%。执法人员同时提取了附近药店同期抗原检测试剂的购进和销售价格情况。经调查比对,当事人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的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案例四:成都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价格监督检查支队对当事人医美服务中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进行线上促销时,一款脂肪填充项目价格标示为15600元、“券后价”7770元,另一款脂肪项目价格标示为13999元、“券后价”6969元。这两个项目自上架销售以来从未以15600元(含)以上、13999元(含)以上的价格成交过,其标示的价格15600元、13999元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其“券后价”7770元、6969元均不是该项目上架以来的最低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崇州市某加油站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柴油案

崇州市某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在监督抽检中,“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柴油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闪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并罚款2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羊区某超市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盒“光明”噜渴酸奶超过保质期11天,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酸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过期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七:高新区某诊所哄抬物价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阅其药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物价,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5日至27日,当事人分两次均以16.5元/盒的价格购得阿莫林阿莫西林胶囊,期间,该药品整盒售价逐步从40元、48元上涨至72元,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42%、191%、336%。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时,在13天内大幅提高阿莫林阿莫西林胶囊的价格,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009.9元,并处罚款16039.6元。

案例八: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在某线上平台购买连花清瘟颗粒,下单后订单被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须捆绑其他药品才能购买配送,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在连花清瘟颗粒短缺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连花清瘟打包成药品组合包进行捆绑式销售,并拒绝消费者单独购买连花清瘟颗粒,存在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4.08元,并罚款人民币1188.16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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