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8楼丢下酒瓶、椅子和53斤柚子,漳州一男子一审获刑3年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漳州一男子
酒后从家中将柚子、酒瓶和椅子等丢下
,砸在小区道路和绿化带上,还砸中了一辆小汽车。
昨日,海都君从漳州芗城法院获悉,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也是漳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案件回放
男子从8楼扔下53斤柚子
2020年10月12日凌晨6时许,家住漳州龙江明珠小区的赖某树酒后从其8楼家中先后将3个编织袋共53斤的23颗柚子、1个玻璃泡酒瓶、1把木柄拖把、1张塑料椅子、1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上。
导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引擎盖、车内中控台也被砸坏,损失价值为2561元。
案发后,赖某树赔偿车主郭某祥经济损失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谅解。
法官
守护头顶安全 不能只靠呼吁和监督
经办法官介绍,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赖某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保卫头顶的安全不能只靠呼吁和社会监督,更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高空抛物,获刑三年,教训惨痛。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让一切高空抛物者意识到,高抛行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
《民法典》明确“高抛”责任划分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出台16条具体措施,并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于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则对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高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作为其工作职责加以规定,改变了以往受害人取证困难。
《民法典》中也
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统筹:杨吴津 编辑: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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