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惠氏”败诉,被判更名并赔偿美国惠氏3000万元
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1月7日消息,近日,杭州中院宣判浙江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要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判赔金额方面,杭州中院考虑到原告的商标知名度高、被告恶意攀附惠氏公司商誉及字号的恶意侵权明显、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涉案产品关乎婴幼儿健康安全等因素,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经过计算,无论是基于网店、经销商渠道还是广州惠氏公司大区经理自认的销售金额,所计算的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杭州中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驱蚊湿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护和孕妇产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
二、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惠氏”字样;
三、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元,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被告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