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疫过程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代表建议追查到个人并依法严惩|聚焦上海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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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期间,上海浦东新增一例确诊病例之后,其中一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漏,其本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身体信息,乃至其父母和朋友的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全部详细列在一篇电子文档中,并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渠道快速传播。
原本为了防疫防控和供流调人员内部流通的公民机密信息,到底是如何泄露的?在疫情防控常态下,个人信息安全又该如何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的普及和应用,除了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尚未成熟,不可避免的隐藏着不少风险和问题。2021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朱柯丁就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朱柯丁指出,应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使用统一平台进行轨迹信息登记。“目前很多公共服务部门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并声称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在疫情结束之后进行信息销毁。但是通过此次事件可以发现,人员信息的保密工作做的并不到位。”
此外,他指出,一些经营类场所对于个人信息的保管和处理更为松散,任意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到顾客的个人信息,如果采用传统的纸质表格登记,顾客之间也都可以互相看到信息。信息内容甚至涉及到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等等,这些信息收集的方法极其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
同时,所有公共服务部门及经营类场所不得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如有需要可以在平台进行统一登记记录,上传到政府较为安全的大数据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在个人信息保管方面,朱柯丁提议设立部门全权保管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信息,责任落实到人。
针对收集到个人信息,特别是病例信息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信息要有特定的部门进行专门保管和管理。针对信息的保管和使用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保密措施,特别是在相关信息使用和流调过程中,对于接触过这些信息的相关人员及其使用目的要有明确清晰的记录。
同时,朱柯丁认为因工作人员疏忽造成信息泄露的情况,必须追查到个人,并严格根据法律进行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朱柯丁认为,针对上述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上海市委网信办应对相关公共服务部门进行排查,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情节恶劣的,应该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由于目前微博、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社交必不可少的交流沟通工具,并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普通民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针对这一情况,朱柯丁认为应强化行业规范,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他提议政府与相关企业进行深度沟通,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于这方面工作的监察力度,并借助这些平台,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重要性进行推广和宣传,增加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