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不捕诉率较高,案外干扰因素多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现状,最高检指出了四大查办难点: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
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情况,并发布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据通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21400余件40000余人,批准逮捕16300多件28000余人;审查起诉30000余件65000余人,提起公诉23000余件45000余人。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少针对的是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介绍,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是案件数量虽然增幅较大,但绝对数较小,起诉数仅占同期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件数的0.5%。二是案件受理不均衡,11个省份起诉受理数就占全国的百分之八十。三是不捕、不诉率较高,分别比同期所有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四是判处轻缓刑比例较高,80%左右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五是犯罪对象多为企业核心技术秘密,雇员或前雇员是犯罪的高危人群。
宋建立表示,上述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着如下困难:一是案件发现难。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工作便利,外人难以发现,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同时,行为人普遍学历背景较好,心思缜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二是取证难。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与商业秘密实际被侵害时的时间周期较长,原始证据灭失较多,导致取证难度加大。加之涉案企业经营范围往往涉及全国各地,取证耗费时间长、成本高,还有的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外干扰因素多,办案阻力大。
三是鉴定难。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许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专业程度不高、数量少,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四是犯罪事实认定难。商业秘密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犯罪嫌疑人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权利人损失数额采取什么计算标准等关键事实常常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其主观故意内容也难以认定。
宋建立指出,面临新形势,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二是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依法从严批捕起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并处高额罚金刑的量刑建议。
三是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规范和业务指导。检察机关将针对上述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规范提高取证、认证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四是注意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既要注意两种程序的关联性,又注意其相互独立性,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防止恶意启动刑事追诉打压竞争对手。
五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出检察建议。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