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手限产抬价涉嫌垄断,山东八家水泥企业被罚2.28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 | 彭强
因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行为,山东八家水泥企业遭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处罚决定称,根据企业实名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淄博联合水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公司)及七家水泥成员企业(下称七家成员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其中,联合公司由七家成员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经调查,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八家涉案当事企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亿元的处罚,罚款共计2.28亿元。
处罚决定显示,这八家涉案企业依次为淄博联合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上述8家水泥企业累计罚款2.28亿元。制图:界面新闻公告显示,上述企业经营范围均涉及水泥熟料的生产与销售等。除了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潍坊外,其他七家涉案公司均为淄博当地水泥生产企业。
百年建筑网水泥分析师江元林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称,山东省一年的水泥产量约在1.6亿吨,淄博是山东当地水泥产量最大的地区之一。
百年建筑网统计信息显示,淄博当地全能工厂水泥产能为1600万吨,粉磨站水泥产能900万吨,合计2500万吨。
上述七家淄博当地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产能共计1540万吨,占当地总产能的62%;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年产能约160万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有企业实名举报称,2017年2月,七家成员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联合公司,并共同达成及实施固定价格等多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造成区域内水泥价格上涨,影响下游企业正常经营。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涉案的多家企业作为区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共同发起成立联合公司后,达成了一些协议性文件,并实施了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等一系列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多条证据,并对联合公司和成员企业的税务数据和会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绘制图表,进一步论证了涉案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
涉案企业曾辩解称,实施涉案行为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
但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已明确为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且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授权涉案企业可以在压缩产能、联合重组的过程中,实施上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因而,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事由不能成立。
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成员企业,其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客户等经营决策信息本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但涉案企业却将联合公司作为平台、通过各种形式交换经营信息,达成垄断协议,不仅破坏了成员企业间的竞争关系,还对下游企业造成损害,最终导致了对其的连续实名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联合公司及成员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第十三条,并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销售数量等。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联合公司及成员企业在立案调查后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并因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向监管部门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申请,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涉案企业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这是时隔约一月以来,国内水泥行业第二次受到巨额反垄断罚单。
2021年1月初,四川省市场监督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等为由,对四川当地的六家水泥生产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累计罚款总金额达到5931万元。
四川省水泥协会也因组织行业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等遭到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4年,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水泥企业,也因协商约定水泥价格、实时价格垄断,被处以总额超1.14亿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