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进行了怎样的规定?专家这样说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高空抛物致死案开庭 30余业主成被告
2021年1月1日,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很多条款跟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高空抛物”被写入民法典。接下来的“案说民法典”,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条款。
今年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死案,30余名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起成为被告,原告索赔400余万元。
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和被告通过线上参加了庭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莉芬:这个案件发生在2015年,大概就是有一个装修工人,给一层的住户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当中,被楼上不明物品掉下砸中了头部,然后导致死亡。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案发当时事发突然,工友们第一时间将被砸伤的张某华送到了医院,并没有第一时间取证,而是事后家属拿着三个沾有血迹的物品送交了公安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莉芬:之后是由死者的家属将他们自称的现场发现的一个是水泥块,水龙头,还有一个密封圈,都是沾有血迹的三样物品,之后提交到了刑侦,刑侦进行了一个鉴定。但是没有给出一个特别明确的鉴定结论。但是认定的致死原因是钝性器具所砸伤致死的。
虽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五年多时间,但张某华究竟是被什么不明物砸的?不明物究竟是被抛下还是自己坠落始终没有找到答案。张某华父母及子女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及30余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5万余元。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没有当庭宣判。
新规明确公安机关有及时调查义务
像刚刚看到的这样的高空抛物案件近年来各地法院已经审理过不少,那么,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进行了怎样的规定?新规对遏制“高空抛物”究竟会有哪些作用?我们听听专家的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介绍,民法典从民事法律范畴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并专门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后,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清行为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特别规定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公安等机关要及时地依法查清行为人,如果确实尽到了调查义务,确实现有的证据和手段没有办法查明。第二个我们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它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石佳友说,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它有义务,我们说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来避免高空抛物的发生。这里边你比如说在小区建筑物的公共空间,你比如在建筑物的外墙,你可能有的时候就需要安装这个摄像头,特别对于高空抛物易发的高发的这些区域里边,就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一旦有这个物品坠落,这个是即时要调取监控,配合公安机关要迅速地确定这个行为人。反过来,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它没有对业主尽到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若经过调查能直接锁定侵权人,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往往很多时候,无法查清侵权人,这样就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我们也看到,此次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无法查清侵权人的情况下,30余名业主成为了被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如果确实按照现有的证据,现有的手段无法查清责任人,那么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那就是说相关的业主可能是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一个门洞(单元)下来,也可能二层以上业主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里面也是有规定的,这是有可能的。但一定是在前面的情况下,你比如说第一无法查清行为人,对吧?第二个角度就是安全保障,物业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些几个前提之下。
石佳友表示,由众多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多了,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规定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和强调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会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石佳友还建议,可以通过给建筑物上住宅强制险的方式,解决无辜人“背锅”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未来像这样的问题可能还是要通过保险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比如你业主或者是承租人,如果你居住使用房屋,你要上相关的保险。如果一旦出现刚才说这样高空抛物的致人损害的事故,未来通过保险理赔,它也是相当于是一种强制保险,通过这种强制保险的方式实现责任的社会化,这个时候就不至于说落到那么几户十几户的业主头上。所以这一块有待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这是未来解决的最理想的路径。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编辑 尹惠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