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年共受理案件7230件!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3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2020年,尽管受疫情冲击,但资本市场案件数量仍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日益扩大。
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
据介绍,上海金融法院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类型新、标的额高、执行难度大等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审结7235件,同比2019年上升4.97%和4.23%。案件类型主要为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案件。
二是新类型、大标的额案件不断涌现。全年涉案标的总额1822.22亿元人民币,同比2019年增长14.51%,其中争议标的额最高的一起金融借款案件达47亿元人民币。先后审理了多起全国首例案件,案件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三是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难度高。被执行财产多为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涉及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标的额大,执行财产种类多、分布广、处置流程复杂,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
典型案例为今后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是促进金融发展、规范金融创新的“红绿灯”和“指示牌”。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多个领域;案件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
肖凯向记者重点介绍了其中几个案例:
一是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难以核定损失的问题提供了开创性的解决方案。
由于证券市场上影响股票价格形成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甄别是否存在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原告损失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以及如何确定该些风险因素分别对原告损失的影响比例,长久以来始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争诉最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该案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在全国首次开创性地采用“多因子量化模型”计算方法,通过“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精准核定了每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金额。该案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是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下称“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涉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得到了境内外媒体高度关注。
该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时和基金”要求华信集团承担“维好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作出缺席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之规定,对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讼法庭的判决进行审查,提出不能以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的实体判断作为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而只应考量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本案审理之时的公共利益。
该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使维好协议法律稳定性有所提升,有助于提升国际评级机构对此类债券的评级,有效降低中国企业海外债券融资的成本。
三是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通道类信托是我国金融市场自发产生的交易模式,如何界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责任边界一直以来都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这一裁判观点充分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之大势,理性应对前期信托实践中的乱象和痛点,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法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恰到好处地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
四是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该案系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涉外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本案系因2014年国际石油价格暴跌,客户为止损提前解除合约而引发的违约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我院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确认了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指引作用。该案的司法裁判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掉期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
五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该案焦点是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问题。
本案执行中明确,资管计划本身虽然因不是适格民事主体不能参与司法拍卖,但是其管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拍,在满足向法院充分披露竞买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参与竞买。
同时明确,对于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参与竞拍,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该资金来源于其管理的资管计划,则应将其竞买成功的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名下。
不但扩宽了资管计划的投资渠道,也维护了资管业务中的风险隔离与受托财产独立的规则,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于当前我院执行案件中待处置标的物中股票等有价证券占据大量的比例,允许专业更高的竞买主体进入竞买,有利于财产的处置变价,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此举为今后金融类资产的处置提供了思路与方法。
肖凯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精品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努力使上海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优选地,为中外投资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