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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2021-05-21 09:45:19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上观新闻

“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为意定监护人”一事又起波澜。

今年2月,老人的妹妹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5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老人家属之所以发起这一诉讼,是因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后续诉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的必须程序,这也意味着,家属后续可能会发起相应诉讼。

5月18日,老人的亲属吴女士对媒体表示,之前老人没有做过司法鉴定,近期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家属有义务监护老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未来他们会对老人做进一步的安排,也要求未来做指定监护人。

但是跟亲属解读不同,水果摊主小游(化名)的代理律师高明月接受上观新闻采访时表示,老人既已被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依据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小游目前已经成为老人的合法监护人。

判决书。高明月提供

疑问:意定监护协议是否受影响?

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前签订的意定监护等协议是否会产生影响?

小游的代理律师高明月告诉记者,这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今年4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结论是指向现在的,只能证明鉴定时,老人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老人与小游公证意定监护协议是在2019年3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则更早是在2017年,法院的这次判决并不能指向老人在签订两份协议时就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高明月说:“这次老人家属提出的诉请只是要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认定此前签订协议无效。”

跟一些网友的解读不同,高明月表示,老人既已被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依据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小游已经成为老人的合法监护人。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表示:“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意定监护人的地位要高于法定监护人,小游应该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家属如要做指定监护人,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

“撤销或变更监护人需要合法理由,比如意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对老人照顾不周等。但小游对老人的照顾十分周到。为了回应外界质疑,还在家里装了摄像头,经办的公证员也一直在监督。”高明月说。

争议: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意定监护案例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老人在签订和公证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老人亲属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结,老人在2017年(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前)就已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老人家属之所以发起这一诉讼,是因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后续诉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的必须程序,这也意味着,家属后续可能会发起相应诉讼。

但国内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霞认为,公证处在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时,已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大量的工作底稿,足以证明老人是在头脑完全清醒、意愿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各项安排。公证处通过复查来撤销意定监护公证书几乎不可能。

同时她认为,一个自认为认知正常的人也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长期研究老年痴呆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钟春玖曾向记者解释,早期老年痴呆症患者损失的主要是短时记忆,人的意志、对事物评判能力和长时记忆影响相对轻微。因此即使诊断为老年痴呆症,也并不能代表患者就不能表达自己意愿。钟春玖说:“要判断一个患者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终还是要由有仲裁资格的神经心理学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当事人:“我该照顾还是照顾”

记者19日中午向水果摊主小游求证时,他很淡定,并对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他(老人)现在的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是说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我该照顾还是照顾。最近他身体挺好,饭也吃得挺多。”

今年1月,上观新闻记者曾专门去老人位于宝山区的家中探望,曾试图就赠房的意愿向老人求证,发现他的老年痴呆症状确实比较明显,相同的话一天能说近百遍。不过说的内容都是抱怨亲属想抢夺自己房产。

据高明月透露,5月8日法院宣判之后,家属提出要探望老人。小游带着他们去看了老人。“但看得出,老人并不欢迎这些家属到来。”高明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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