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险产品备案承保“两张皮”?银保监会就保险条款与费率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丨邹璐徽
时隔16年,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6月4日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保险条款需要素完善,费率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新增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一章,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就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银保监会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
对于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银保监会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且不得修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应当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明确直接责任人与追责措施,建立审议机制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
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银保监会今年已开出多张罚单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就财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开出多张罚单。
1月6日,银保监会针对人保财险发出2021年第一单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根据通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
就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而言,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人保财险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今年4月,银保监会针对久隆财险开出第4号罚单。罚单显示,久隆财险针对不同代理商制定保额、单项险别费率、单项险别保费、整体打包费率等差异化的承保方案,并按照自行制定的方案承保,其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其中507笔业务收取保费相比按备案条款费率计算的最高值仍高25.2%,涉及保费金额600.7万元,多收取投保人保费151.37万元。
从处罚事项看,备案费率违规在行业内并不鲜见,这样的罚单时常出现在各地的监管罚单中。有媒体评论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亲自下场惩治,足以显示出对此类违规的零容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