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欧舒丹为“樱花”润肤露正名
产品包装与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几乎一样,标价89.9元/瓶,是欧舒丹价格的三分之一,电商平台销量达108万余瓶……国际知名品牌M&L公司(原名为欧舒丹公司)遭遇了自家明星单品被“高仿”的烦心事儿,遂在浙江提起了维权诉讼。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爱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L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赔偿900万元。
有业内专家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知名商业标识案件,涉案侵权行为明显,情节典型,较高的判赔数额能够在该行业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创新获得竞争优势。
产品包装引发纠纷
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始创了“L’OCCITANE/欧舒丹”品牌。2008年开始,欧舒丹樱花系列润肤露和沐浴啫喱(沐浴乳)作为欧舒丹樱花系列的主要商品进入中国并成为欧舒丹品牌的主力商品,圈粉无数。M&L公司于2016年注册了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商标。2019年,M&L公司注意到,某电商平台上“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店铺中销售一款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单价为89.9元/瓶,且常有拍一发三的促销让利。该商品的生产商爱莲公司在其他电商平台也开设了店铺,价格更是低至5.8元/瓶。这款产品和其旗下产品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外观十分相近,主要体现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
M&L公司表示,樱花系列商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使用同一款瓶体包装,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这款包装包材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消费者眼中,该包材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欧舒丹品牌,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的侵权仿冒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损害。据此,M&L公司将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索赔1500万元。
面对M&L公司提起的诉讼,君大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已经全部下架、销毁,全部链接已删除,未继续销售。君大公司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且消费者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没有产生混淆,涉案商品销售时间短。
爱莲公司则辩称,爱莲公司没有包装瓶的生产资质,被诉侵权商品的瓶子是市场公开购买,没有侵犯原告M&L公司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爱莲公司并未参与君大公司的销售行为,君大公司的责任不应当由爱莲公司承担。
两审认定构成侵权
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两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针对一审900万元的赔偿数额,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提出,一审裁判没有考虑其实际成本和盈利情况,法院认定的108万余瓶销量中存在“刷单”,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爱莲公司提出,其已在涉诉后更改了产品包装,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希望降低赔偿数额。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经比对,爱莲公司更改包装的产品虽然瓶身形状、花的大小以及数量方面进行了改变,但樱花图案依旧与欧舒丹相关产品近似,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较为近似,包装上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爱莲公司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君大公司、爱莲公司虽然在上诉中主张网店销量系刷单形成,但没有证据支持。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明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仍恶意攀附商誉,不仅从商标到商品包装全面模仿,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介绍亦与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介绍近似,甚至有“数据来源于欧舒丹内部”的表述,且在涉诉后,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君大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额、爱莲公司承担60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浙江高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M&L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圆、桂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被告在一审已开庭审理、并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为继续牟取非法利益而匆匆更换侵权产品包装,且调整后的包装装潢依旧构成侵权,此举充分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侵权恶意。浙江高院当庭宣判并维持了共计900万元的赔偿额,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本报就该案联系采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方拒绝了此次采访。
诚信经营合理避让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欧舒丹樱花润肤露一案是较为典型的案件。
有业内专家表示,化妆品是一种利润较高的快速消费品。尤其近年来,电商、直播等新型购物渠道兴起后,化妆品市场有了一些新变化,主要是产品迭代速度加快,更加注重设计、代言人和线上推广的方式。化妆品的利润中,品牌的力量、独特的设计和包装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消费人群也非常注重品牌与包装。因此相对于其他商品而言,化妆品的品牌和设计在商品价值和区分来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线上消费的时代,消费者不需要去商场的特定专柜购买化妆品,混淆的可能性增加,导致侵权者更容易搭便车,在短时间内有可能取得不错的关注度和“收益”。
那么对于同业经营者而言,该案有何警示意义呢?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接受本报采访时谈到,该案中,原告M&L公司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合理的,商标注册得很及时,并在诉讼中对包装装潢设计、品牌宣传和市场数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举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对于被告而言,其未进行知识产权调研,对同行的知识产权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对于法律责任显然认识不足或存在侥幸心理。“中国引入惩罚性赔偿之后,恶意侵权者的代价会越来越高。事实上,很多知名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都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FTO(Free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目的就是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进而控制和规避自身的侵权风险。因此建议广大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或新服务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自由实施分析,以规避侵权风险,至少是避免恶意侵权的风险。”林蔚表示。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认为,对于相关从业者、权利人而言,要积极将自己的智力成果法定化才能获得有效保护,比如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等,而且要根据智力成果的不同类型采取专利、商标、版权与商业秘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的布局策略;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搭便车、傍名牌、制假售假的不当行为要敢于亮剑。对经营者而言,首先,要诚信经营,不能投机取巧、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次,还应制定合规管理办法对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事前检索和合理避让,比如专利技术FTO、商标检索与监控、版权审查与监控等。(赵瑞科)
(编辑:侯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