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瑞
编辑/张有义
音乐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数字音乐市场正面临变局,独家版权模式在发挥了重要作用后“寿终正寝”。数字音乐市场“后独家”时代会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瓶颈性问题需要破解?
9月15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财经》E法联合发布了主题为“‘新规则’浮现”的《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下称《报告》)。多位专家学者对《报告》进行了点评和解读,同时对数字音乐市场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会上,《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宣告正式成立。
商业治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财经》杂志法治领域关注的重中之重。关注商业治理,不仅仅需要优秀的报道,也需要以智库的形式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这是设立《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的初衷和目标。
《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将秉承开放、独立、客观、数据来源权威的基本原则,对当前热点的经济现象和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调查研究,并最终形成带有传媒特点的智库报告。
上述《报告》的发布和解读,即《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第一期沙龙,正是对研究院成立初衷的最好明证。
数字音乐时代期待新规则
在当日举行的第一期《财经》商业治理沙龙暨第十三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正式发布耗时数月而成的《报告》。报告访谈了大量一线音乐人、音乐行业专业人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李小莹等专家在现场对《报告》进行了深度点评。
《报告》指出,当前,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不断拓展,行业整体内容生产规模进一步提升。通过音乐科技、商业模式、新兴业态、消费场景、版权收益模式的全方位创新,激发出中国音乐产业全新的创造活力。
但另一方面,付费率仍然很低、侵权成本低廉、维权成本偏高、集体管理模式僵化、音乐人收益水平偏低等问题仍困扰着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面对现状,数字音乐行业也出现种种公开或“潜规则”式的“行规”。
“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偏废、霸王条款的普遍存在、音乐人为了适应数字音乐新特点逐渐向“全能王”方向发展、熟人介绍才能“进圈”的“潜规则”,以及作品使用许可费标准的混乱和版权登记制度的“鸡肋”属性,都在对“入行”的音乐人和各类平台产生影响。
面对种种“行规”,立法、制度层面的规制必不可少,但仅靠规制,很难构建健康有序的行业新生态。
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障会员著作权人权益,促进著作权繁荣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很大的价值,但音著协、音集协成立至今,饱受诟病。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曾总结,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主要包括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单一;对权利人来讲,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机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等。
多位专家表示,管理体系僵化是中国音乐集体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病。数字音乐时代,音乐市场的版权分发机制发生改变。原本著作权的主体关系主要发生在音乐创作者与唱片公司、音著协、音集协之间。如今,数字音乐平台也成为版权的重要一方,版权贸易的主阵地已转至音乐作品版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版权面临流通不畅的问题,前数字音乐时代的版权制度难以有效回应当前数字音乐市场对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熊文聪指出:“在国内,音著协只管词曲,音集协管录音和卡拉OK,二者不是竞争关系,只是上下游关系,各管一块。甚至包括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家都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竞争。”
在当前模式下,即使音乐人找到其它版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就有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的风险。
“这就好比一个音乐人,如果没有其他音乐人与之竞争,他会好好写曲子吗?反正我写得再烂,你都得找我。这才是最大的问题。”熊文聪强调,最新的《著作权法》针对集体管理规则的修订,只是强调增加透明度,以及许可费的标准可以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做裁决,“看上去比原来好了一些,但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你怎么监管它的透明度,因为监管是有高成本的,与其事后去监管,不如事前杜绝”。
熊文聪建议,下一步可能需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入相应的竞争机制。
也有专家学者表示,要打破垄断,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范管理;强化数字音乐证据链建设,同时充分引导现有“行规”和“圈子文化”迈向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同时,要鼓励平台完善自治规则,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撑,群策群力,共助筑数字音乐发展“快车道”。
数字产品的版权维权更难?
数字时代,对于版权的维权会更容易吗?刘晓春在会上指出,现在数字产品创作呈现去中心化的趋势与版权授权维权难题,聚焦在版权领域,“不见得只是数字音乐独有的,还包括短视频领域,这是数字作品或者数字化创作本身带来的整体趋势”。
现在更多涌现以个人创作为基础的中小工作室,这些个体很难说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专业组织,但在创作作品的主体上呈现去中心化趋势。
刘晓春补充介绍说,还有资源分配创作形式去中心化的问题,现在,不再是在集中特定专业组织当中决策应该做什么的时代了。此前专业组织去获取版权授权、再去对外授权,相对来说是比较中心化的,唱片公司有很强的话语权,现在平台也有了一定的资源分配决定权。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有一个中心化的状态,版权人控制了这个音乐作品,其他人在上面翻唱或者在上面去做加工,都要经过授权。”刘晓春指出,现在整个创作模式和创作文化去中心化实际上会对版权传统授权维权模式产生一些影响。可与数字音乐形成对照的是短视频侵权长视频的难题,都是传统中心化、专业化和现在去中心化资源分配带来的差异变化。最典型的是原有授权维权机制太昂贵,现在音乐市场很多以个人和中小公司为主体,本身收益很低,如果再承受昂贵的一套维权授权机制,成本较高,实际上的维权动力不足。
当下,数字音乐还未形成新的价格机制,目前保留的仍然是传统时代的价格分配机制。刘晓春建议,针对数字音乐形成的新的价格机制,可从政策制定上或者整个产业转型过程当中去推动改变。
对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维权渠道不畅的问题,刘晓春建议可充分发挥类似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优势,进行版权溯源,“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版权交易市场”。
她表示,一是提供规模化服务,比如原创保护、音乐证据链的建设,这样会降低它的成本;另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其他双边市场的其他方面去收费盈利,包括广告、会员收费方式补贴这一部分,这使中小音乐人的创作成本降下来,以免费或者较低成本来做。比如按次,单次成本就很低,以这样的方式提供平台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或者版权保护的服务,从授权机制上、维权机制上都可以去做很多创新,从而提升平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普遍付费动力不足,是音乐人收益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报告》援引《2020 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指出,随着优质内容的提升、数字平台单次消费频次的增加以及付费订阅模式的优化,不断增强用户的付费意愿,推动用户付费率大幅提升至 7.8% ,同比增长 30。但比较欧美音乐市场大约40%-50%的付费率,中国数字音乐付费渗透率仍具较大增长空间。
李小莹在会上指出,现在中国规模较大的数字音乐平台付费率已经达到10%左右,虽然跟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考虑到国内多数用户数字音乐付费的习惯尚未形成,还需引导和培养,“我们的互联网用户基数也大,其实每增长1%很不容易,这几年这么快的增长率也是很可喜的。”
“后独家版权时代”会如何?
在音乐版权市场,近期的相关举措让独家版权模式似乎走向了终结。
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三十日内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当数字音乐进入后版权时代,对于整个音乐行业有什么影响?这个话题在会上引发专家学者的热议。
音乐行业的分析人士指出,当前虽然独家版权被禁止,但并不意味着其就此消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执法是针对个案,对于其他平台其实还可能留有空间,“不排除重新的独家版权现象出现。这需要媒体和行业的后续观察。”
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取消独家版权后,理论上曲库全在一个平台上,可以使消费者减少搜寻成本,不用跳转多个平台,一个平台就能满足使用音乐的需求,减少消费者转换或下载其他音乐平台的成本,对消费者有益。但从市场竞争角度上而言,这又如何保证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和市场活力呢?深度一点来说,又如何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如果所有平台拿的都是非独家版权,客观上增加了上游唱片公司维权的压力。而非独家授权的公司并没有动力去维权,也可能会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主体不适格的现象。一旦维权成本过高或者维权动力不足,接下来,盗版现象极有可能再次泛滥。
在独家版权被禁用之后,一系列问题都值得继续关注和思考。而如此命题,也为《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提供继续关注数字音乐市场的方向。研究院将继续秉承严谨公正的态度,进行更多市场调研,将市场主体的动态变化系统地展现给政策决策者,也将政策变化和行业变化系统地展现给各类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