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改委、央行联手整治虚拟货币:严禁挖矿和提供交易服务
比特币。图片来源:人民视觉周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剑指虚拟货币。发改委表示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央行则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央行表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央行称。
央行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称,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对于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改委要求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也要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
发改委表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今年以来,内蒙古、四川、青海、云南、新疆等虚拟货币挖矿大省陆续出台“挖矿”禁令。分析师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耗电量大,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威胁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