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数字贸易的中国优势
顺应全球贸易日益数字化的趋势,商务部日前发布的《“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首次将“数字贸易”列入官方报告中。依托规划牵引,借助集成优势,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角色极有可能从目前全球赛道上的主力成长为领跑。
按照商务部推出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作出的定义,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消费活动中产生的,能够以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互方式实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的总和。
在这里,如同传统国际贸易经常账下分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也可分为数字货物贸易与数字服务贸易,二者在交易方式上存在一致的方面,但在交易内容上有着较大区别。
数字货物贸易并没有改变传统贸易项下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商品内容,改变的只是交易方式,即从线下搬到线上,也就是贸易方式数字化,包括数字营销、数字订购、数字对接以及数字结算。就像传统货物贸易能够衍生出金融、保险、结算等服务贸易价值一样,数字货物贸易也必然产生服务贸易增值。一方面,数字对接、数字订购与数字结算等都由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这些数字贸易服务生产的贸易值显然不能记在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账下,而是归于服务贸易账中;另一方面,5G、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通信与数字技术同制造业融合并充分赋能,由此驱动制造业服务化,比如企业在生产端依据大数据增设产品设计,或者在供应端添置海外营销节点,这种由价值链再造生成的贸易值同样为数字服务贸易增加值。看得出,数字货物贸易与实体企业依然是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基础。
数字服务贸易虽然同样在线上进行,但很多交易内容由物化形态变成了数字形态,也就是贸易对象数字化,其中一方面是数字产品贸易,包括出版、影视、演艺、艺术展览、动漫游戏以及创意设计等都可以折叠成数据,另一方面是数字技术贸易,包括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云计算以及卫星定位等在内的信息技术服务,再就是数据流动贸易,包括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物联网等数据流平台生成的数据被广泛应用于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价值链环节,由此产生的云数据服务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等。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数字货物贸易还是数字服务贸易,其实都离不开数字贸易服务平台的作用,比如平台面向生产端提供大数据服务和智能制造服务,进而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响应与应用能力,平台还可以针对交易端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进而解决信任与品控等关键痛点,同样,平台也可以在供应端提供物联网技术服务,支持与协助企业的仓储、物流与营销精准布点与落地。
数字服务贸易除了带动产业链与价值链优化外,诸如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贸易模式还撕破了贸易边界与屏障阻滞,使得货物的可贸易性以及服务品的衍生空间大大提升。同样,对于服务贸易而言,贸易内容的数字化既可以提高知识、技术、服务等数据要素的流动效率,也可不断扩充服务可贸易的范围经济效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看来,数字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即便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之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依然逆势增长3.8%,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上升至62.8%,对服务出口增长的贡献率高达98.3%。
就国内来说,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数据,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了2947亿美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44.5%。同时,根据商务部预测,到2025年,我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50%左右。这种在增速上领跑全球的格局主要基于多元存量与增量优势的支撑。
首先是产业基础优势。我国共有914个工业类别,是世界上工业体系最为健全的国家,而且500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有40%以上产品的产量世界第一,同时我国制造业已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不仅如此,我国制造业中的光伏、新能源汽车、家电、智能手机、消费级无人机等重点产业已跻身世界前列。这种健全的产业网络已为数字服务贸易创造了宽阔的应用场景。
其次是技术加持优势。我国互联网、无线宽带、移动终端规模居世界前列,5G、超算、量子通信等新技术世界领先。另外,我国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占全球的比重接近20%,同时数量约3.3万件的区块链相关专利申请量在全球排名第一,公有云市场规模增速未来五年有望保持在30%以上,社交媒体与搜索引擎在海外存在着不小的需求,北斗系统卫星导航全球服务能力明显增长。丰沛的技术能量既为数字产业化提供了充足资源,同时为数字服务平台构建打下了坚实基础。
再次是政策驱动优势。基于发展服务贸易的目标驱动,我国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创造性地推出了多维度激励与扶持政策,构成了相对完善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体制和机制。除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安排外,我国还提出了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并且创建了12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以及29个文化出口基地,同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拓展至28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31个。更为重要的是,未来我国还将进一步缩减外资进入仓储、邮政、信息传输和软件以及租赁商务等服务业的准入负面清单,存量与增量政策叠加出更强大的数字贸易服务发展动能,并拉动服务贸易出口与改写服务贸易逆差。
最后是法律保障优势。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形成了支持和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未来五年,我国还会建立起包含数据确权、数据资产化、数据服务等内容的交易规则,以及数据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的标准方案,并主动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法律体系的严整与完整以及相关规则的全球兼容化与标准化,无疑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安全畅行创建了宽广而厚实的“护城河”。
(本文作者张锐,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 国际金融报 》( 2021年11月01日 第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