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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范公募基金集中持股风险

时间:2021-11-10 17:45:36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应防范公募基金集中持股风险

根据基金三季报,共有88只基金存在持有单只个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超过10%的情形,最高的甚至超过50%。笔者认为,应防范公募基金集中持股风险。

公募基金过度集中持股,容易给基金净值带来过度波动风险,同时也可能引发市场操纵等问题。为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32条规定了基金投资双十红线,即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可以明确的是,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持续买入一只股票,从而逾越上述双十红线的,属于主动式的知法犯法行为,现实中这种情况或并不多,更多是因为重仓股短期大幅上涨,或者短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分子分母的市场客观变化均可能导致被动逾越双十红线。

不过,即使上述被动式逾越红线行为,同样也可能存在基金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比如今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指出,个别基金公司投资集中度管控粗放,对基金经理投资于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均设置为9.5%,极易引发投资集中度过高的风险。也就是说,主观上基金公司合规管控风险的意识不强,对基金经理授予临界线位的持股比例权限,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就很容易触及双十红线。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主观上存在抱团取暖想法,也导致基金屡犯双十红线。三季度末,基金持股逾越双十红线较多的个股包括贵州茅台、阳光电源、天齐锂业、宁德时代、保利发展等,这些个股最大共性就是基金云集,一些基金管理人豪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抱团投资模式永不休,持有抱团股仓位极重,随时可能触犯双十红线。

对于触犯基金双十红线的行为,或需视情况处置。对被动式触犯双十红线的情形,上述《办法》第35条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触及双十红线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给了基金管理人一个限期纠正的机会。

对于在期限内不尽快调仓纠正(本该能够纠正),或者主观上无视基金双十红线的,笔者认为,就应按照《办法》第54条来处罚,也即逾越双十红线情节严重的,依照《基金法》相应条款对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综合来看,对触犯基金双十红线的行为,是否予以处罚,关键应该看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主观犯意。明目张胆持续买入直接买超逾越红线,或将单只个股持股比例设置在9.5%等临界线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规避双十红线等情形,应可认为存在主观犯意,因为《办法》本意,应只是针对被动式触碰双十红线情形予以纠正机会,这应属特殊情形。

基金触碰双十红线貌似小事一桩,但可能属于基金合规运作及风险管控的大事。基金投资相比散户投资的一个优势就是分散投资、风险控制,假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集中在一只或几只股票上面豪赌,与散户投资又有何异,基民又凭何将资金托付给基金管理人投资。

基金投资双十红线的设置,也有利于防范市场操纵。基金过度集中持股,不仅主观上容易引发基金经理利用持股优势进行市场操纵的,客观上几家高比例持股的基金公司联手就可轻易将个股价格玩于股掌之中。

红线并非可以随意触碰的黄线或绿线,监管部门捍卫双十红线的神圣性,对维护基民利益、防止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依法强化对主观恶意触犯双十红线行为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也要高度关注基金抱团投资模式,这不仅容易诱发触犯双十红线行为,且股价不断推至虚无缥缈高位,下跌风险加大,所以有关各方应时刻蹦紧风险之弦。(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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