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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用电数据可申请贷款公共数据资产化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时间:2021-11-18 10:47:18 | 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凭用电数据可申请贷款公共数据资产化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智道

栏目主持人:於兴中

广东省某银行手机银行推出的线上申请“电费贷”的流程。

曾经被我们忽略的数据。如今正改变着多个产业,并重塑各个业态下的商业模式

□冯清清 罗楚健

“今年订单持续增加,资金周转十分紧张,没想到利用自家用电数据还可以申请贷款!而且数据都是从公家到公家,数据安全有保障。”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并将其运用在企业信贷场景。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吃螃蟹”的企业,在以其用电数据申请贷款后,公司总经理不禁发出这般感叹。

价值释放:当“公共数据资源”变为“公共数据资产”

用水用电、公民纳税、卫生健康、交通路况、旅游资源……以往我们仅称之为“公共信息”或“公共数据”的一串串字符,正通过采集、传输、交换、加工、利用等市场化程序,逐渐被赋予商业经济价值。

曾经被我们忽略的数据,如今正改变着多个产业,并重塑各个业态下的商业模式,如电费贷、税务贷、电子证照、智慧交通、互联网医疗服务、旅游资源大数据管理平台等。这一开发利用并释放公共数据价值的过程,即公共数据资产化。

区别于企业的商业数据或公民的个人信息,公共数据的资源库极为庞大。以“数据大省”广东为例,其于今年7月完成的首轮政务公共数据资源普查统计,全省累计发布可共享资源目录55154类,累计汇聚政务数据285亿条,发布通用数据接口服务3104个,为585个业务系统提供了近200亿次数据查询服务。

如此海量的数据,若能盘活当中资源并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无疑将极大地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化改革,助力数字政府的建设工作。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如何使其具备进入市场交易并受到监管的条件,是释放数据价值的核心。在这个意义上,反复强调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资源”,是远远不够的。问题关键不在于资源,而在于如何资产化。

制度创新:《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出台

数据资产化,简单来讲就是明确数据权益权属、数据内容安全、数据来源可信、数据权限可控、数据去向可查等核心问题,最终使其具备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同时,对数据流转的过程建立良好的监督治理机制,使得数据流转、追踪、溯源等清晰可查,变资源为资产。

不能激活资源的潜能,再如何海量也不过是沉睡的价值。从资源到资产,才是数字化全面转型背景下,公共数据的探索关键。

为此,广东出台了省级第一部针对公共数据管理的立法文件——《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采集、流通、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在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交易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将切实解决群众办事中的痛点及难点问题。

《管理办法》作出了多处制度创新,包括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

以落实“一数一源”为例——

当下,无论是对自然人,还是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数据,各公共管理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业务线,都存在数据多头收集的的情形。这不仅大幅增加了收集、存储成本,也致使群众办事不便,数据主体责任不明。

“一数一源”要求各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职责分工编制公共数据采集清单,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这是国内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随着数据共享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源多用”未来可期。

除了制度创新,《管理办法》也对实务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作出回应。例如,《管理办法》从共享类型上将公共数据界定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为公共数据在政府机构内部的共享提供了规范指引,可以有效减少群众办事时需多次重复打印并提交身份信息等纸质材料的不便。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应推动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流动和应用的有效方式。试想,如这一做法未来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亦将有助于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的“健康码”数据融合,为大湾区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实践探索:各地的有益尝试及“进一步”问题

关注“公共数据管理”,全国都在行动。除广东外,浙江、天津、广西、武汉、山东等地此前通过了一系列公共数据领域的法律文件。其中,浙江省不仅出台的文件数量较多,规范内容也更为细化,尤其是针对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发布了首个省级地方标准《数字化改革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根据公共数据的属性及特征,为政府如何对数据进行分类提供了多维度参考,包括产生方式、产生频率、存储方式、数据应用、数据共享等细项,并基于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数据的安全级别进行了界定,分为敏感、较敏感、低敏感、不敏感四级。例如,个人医疗诊断记录、财政补助信息应归于敏感级别;律师年度评价情况、企业行政处罚等已被公示或主动披露的数据,则属于不敏感数据。

《指南》不同于其他省市发布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后者主要为原则性文件,围绕公共数据定义、开放共享、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地梳理。而前者更具可实操性,为各政府部门如何落地执行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了务实的指南。

探索无止境,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而进一步也有进一步的问题。当我们从公民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视角来看时,有更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公共数据收集的“最小够用”如何执行?不同使用主体的使用权限是否有所限制?如何设限?是否可以要求付费获取?

此外,由于目前较难界定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权属问题,因此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利用是否存在边界?数据被记录者该如何维权?公众数据视野下的争议解决机制该如何建立?

从资源到资产,以《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公共数据的管理创新。正是公共管理服务的每一步有益尝试,不断提升数字政府的建设水平,不断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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