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恺
在数据隐私与传输领域,欧洲监管机构与脸书(Facebook)母公司Meta的争端正不断升级。
最新进展是:Meta在最新发布的年度报告中称,如果欧盟和美国无法就数据共享达成新协议,该公司可能将关闭旗下脸书和Instagram在欧洲地区的业务。对此,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长哈贝克、法国经济和财政部部长勒梅尔回应称,如若想在欧洲运营,Meta需遵守当地数据传输的法规,这事关欧盟的数字主权,欧盟无惧Meta退出当地市场。
哈贝克说道:“在被黑客入侵后,我已经在没有脸书和推特(Twitter)的情况下生活了四年,而我的生活非常棒。”勒梅尔也附和道:“我可以确认,没有脸书的生活非常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教授赵永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美国多番监听欧盟政要,加之欧盟对数据监管要求较高,欧洲监管机构与美国科技巨头的争端不断,“由于欧洲市场对美国科技巨头颇为重要,双方大概率将互相妥协。”
垦丁律师事务所W&W国际法律团队创始人、拥有多年科技企业法务经验的律师王捷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欧美在数据传输领域的谈判,更为务实的结果是确立双方都认可的游戏规则,“这不仅可以确保数据在安全可靠的方式下传输,且传输后能获得切实的有效的保障,还使政府监管有据可循。”
欧洲无惧
对于威胁退出欧洲市场,Meta解释称,这是由于欧洲与数据监管相关的法规阻碍了公司在美国服务器上管理欧洲用户的数据,这将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欧洲监管机构对数据隐私、传输与共享领域的监管逐步加强。2020年,欧洲法院在Schrems II案件中裁定,欧美的数据传输标准未能充分保护欧洲公民的隐私。同年,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裁定,脸书需遵守标准合同条款停止跨大西洋数据传输。今年1月底,欧洲议会通过了《数字服务法》提案,要求 “看门人”企业(即每月至少有4500万终端用户,及在欧洲经济区内的年营业额达到80亿欧元)需与竞争对手和监管机构共享数据。
在王捷看来,欧盟之所以逐步对数据监管加大力度,这与欧盟的经济利益相关,“近年来,诸多社交网络和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都需要依赖跨境数据传输,这成为了美国国际贸易增值最快的领域之一。”
研究机构Wilson Center的研究显示,截至2020年,美国是欧盟服务贸易最大进口来源地。2019年,在数字经济领域,美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达1120亿美元,美国对欧洲的数字贸易出口额是对亚太、拉美地区的2倍和2.7倍。
赵永升则认为,欧盟对数据监管力度逐步加大的另一原因则出于政治考量。一方面,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欧盟对保护公民数据隐私颇为看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曾曝出多起美国监听欧盟及成员国重要官员的事件,增加了欧洲多国对美国的不信任感。
2021年,丹麦广播电台援引知情人士爆料称,美国国家安全局在2012~2014年曾对丹麦的海底互联网电缆监控瑞典、挪威、法国和德国高官,前任德国总理默克尔便在其列。对此,法国总统马克龙要求美国方面必须给出解释,默克尔则称“窃听朋友”不可接受。
未来进展几何?
对于欧盟Meta之间的争端进展,赵永升认为,Meta虽然威胁将退出欧洲市场,但未必会真正走这一步棋,双方大概率将达成和解。这背后的一个原因便是,威胁退出当地市场,是该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的惯用手段。
此前,澳大利亚政府曾要求脸书向当地新闻出版商支付费用。为表达抗议,脸书不仅威胁将退出当地市场,还曾一度关闭澳大利亚用户的个人页面,就连气象频道也遭到了屏蔽。
赵永升还称,以当前的互联网发展趋势来看,Meta对欧洲市场的依赖性,高于欧洲用户对该公司提供的数字服务的依赖性。
欧盟委员会日前对外媒表示,推进欧美双方关于数据传输谈判,是解决双方关于数字监管方面争端的方法。但该机构还表示,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性,需要在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而这需要时间。
同时,欧盟委员会还称,这一谈判结果只有完全符合欧洲法院的安排,才能提供欧美双方所期待的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结果。
王捷认为,在曾经尝试过的隐私盾和标准合同条款等方式的基础上,欧美双方还需要一起努力“头脑风暴”,并且互相稍作“让步”,才能达成一个持久的解决方案。
她进一步表示,首先,这要求欧美双方商定,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和数据传输是否受限制、受多大限制,能否为数据可以在有保障的前提下的自由流动建立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美国可能也要对其国内的数据监控问题、数据保护问题,以及与因数据侵害而遭受的赔偿问题等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再次,美欧或可以往与多边组织进行合作的方向进行考虑,寻求一个共有的法律规则以明确如何传输和使用数据,包括在政府获取数据时候如何更合法合规等等。
赵永升也认为,欧美双方就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和数据传输的谈判,可能是个过渡选择,“未来,双方可能以此为基础,在多边层面上与其他国家共同谈判,以设立一个跨国数据流通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