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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司法实践 探讨数字经济权益保护

时间:2022-04-15 11:46:5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

当前,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完善数字经济生态环境,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指引作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发布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立足审判职能,以近5年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梳理问题。

“经过前期深入调研,我们总结概括了近五年来朝阳法院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并对审判中发现的数据相关权益的保护、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代表的创新成果的保护,以及各类新型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问题进行了阐释。”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表示,朝阳法院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法律体系、个人信息保护及平台自治等方面为数字经济参与主体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根据朝阳法院2017年至2021年间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来看,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权利客体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手段电子化以及案件类型新、定性难等特点。

“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大量新类型侵权案件在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识别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案件审理存在难度。”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罗曼表示。

例如,数据信息来源公共性及其利用的广泛性使得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数据权益存在一定困难。罗曼表示,以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为例,其难点在于对数据是否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措施两大要件的认定问题。就秘密性而言,司法实践并不简单地因数据信息来源公共性而直接否定其具有秘密性,而是取决于获取数据信息的难易程度、相关主体收集处理数据信息是否使其获得了区别于其他公知信息的特殊属性;就保密措施而言,主要难点在于相关主体是否设置了合理适度的保密措施,既能确保保密措施有效性,防止数据的泄露,又能兼顾保密措施合理性,降低对数据信息流转的负面影响。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诱导提示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由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互联网软件及服务提供者之间,案件的专业背景深,技术性较强,对于构成技术中立或者不正当竞争之间、迎合用户偏好或者恶意诱导用户之间的界限尚不明晰。

罗曼表示,实践中,大量新型竞争行为可能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兜底条款”,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适用本身存在一定模糊性,因此,应当依照审慎原则予以适用。具体适用时,首先要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其次,遵循“先特别后一般”的原则;最后,根据合法利益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来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自身、行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共同参与。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制度机制相对滞后的现实困境,朝阳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着力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为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市场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数据权属、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多重挑战。数字经济的发展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的流转、使用。对此,朝阳法院倡议相关企业在从事收集、整理、流转、应用等市场行为时,进一步明确“数据”的使用界限,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涉及数据脱敏、使用限制等行业规则的严格落实方面主动作为,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社会治理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朝阳法院建议,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平台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用户准入、维权处理、主动监管、行政司法协作等方面,充分运用平台优势,强化平台自治,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数字经济社会治理之中。

龙云斌表示,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朝阳法院将持续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即时分析新类型案件发展趋势和特点,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数字经济繁荣健康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赵瑞科 焦晓琼)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