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086号)显示,上海飞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处罚日期2022年4月15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收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上海飞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有关情况,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倍至旗舰店”销售冲牙器。当事人委托薇娅,即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在天猫平台进行了直播销售。直播销售的商品是倍至胶囊冲牙器,型号为A30/A31/A32,直播到手价为349元。薇娅在直播中使用了“……他是洁碧的孩子,就叫倍至。洁碧不是冲牙器类里数一数二的吗?但他出了一个倍至。……”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不存在对该薇娅直播活动进行录制并将录像通过销售页面等渠道进行播放推广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自主研发销售的“倍至冲牙器”商品与“洁碧”品牌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与经营“洁碧”品牌的公司亦没有直接关系。直播结束后,案发前,当事人有通过旺旺向消费者如实解释倍至与洁碧的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
官网显示,“倍至”隶属于上海飞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研发团队均来自Philips、Colgate、Unilever等世界顶尖口腔护理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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