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亓拾遗 编辑:徐彦琳
《意见》是治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更进一步”。
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等七方面的具体措施,并从组织领导上要求直播平台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和开展督促检查。
这是持续近两年的直播行业监管中,首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意见。该《意见》中不少条款也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继承和发扬。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迅速兴起,网络直播、直播电商等产业得以发展。但是,随着相关事务的发展,网络直播领域也暴露出诸多乱象,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尤其是,部分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造成的相关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事实上,2016年至今,随着短视频、直播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国家网信办、文旅部、公安部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也越来越严格。监管在2020年6月达到一波小高潮,国家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相关部门开始了一系列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调研和治理工作;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月,国家网信办也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平台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2021年下半年,税务部门已相继曝光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等多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案件。
在此背景下,四部门发布《意见》,着眼于网络直播乱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依法提出针对性的治理举措,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等活动划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红线。这无疑极具现实意义,也是规范网络直播乱象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规范直播乱象,则离不开平台企业对意见要求的积极落实和高度行业自律。
今年3月,《法治日报》报道,据相关统计,未成年人在直播打赏的用户中占据重要比例,每10个直播用户中,就有一个未成年人。由此可见,热衷直播打赏的未成年人绝非个例。而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打赏门”事件,也不断刷新着公众认知。
其实,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等纠纷,最高法早在2020年5月就曾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此次四部门出台《意见》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发现网站平台违反相关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这无疑是相关治理的“更进一步”,也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倒逼直播平台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这就要求,各相关平台要迅速行动起来,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具体而言就是,要对网络直播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从事主播等行为进行严格整改,切实落实《意见》要求,履行平台主体责任。
比如,从打赏机制层面入手,用明确的规则规制未成年人参与打赏的行为。同时更要注重“源头管理”,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落实实名制注册管理以及优化“青少年模式”等。平台和行业自身尤其需要自觉履行法律责任,不得越过“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这条红线。
新业态意味着新机遇,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在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提前看到风险,并积极化解,以行稳致远。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发展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范畴,涉及未成年人则需更加重视。
说到底,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从事主播乱象的整改,除了积极监管和法律规制外,还得看各直播平台和行业的自律程度。无论是从源头的账号申请注册规范,还是事中的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流程,抑或是事后的未成年人打赏投诉与退赔机制的建设等,都需要平台主动发挥能量。
而这,不仅事关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也事关平台企业能否获得更健康、持久的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