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7月19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维集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原因是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盛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维维集团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根据公告,2021年7月9日,上述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盛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维维股份总股本的12.90%,过户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本次股权转让后,维维集团持有维维股份总股本的3.01%股份,不再具有维维股份大股东身份。2022年2月28日,维维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155399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0.1289%。
上交所认为,维维股份股东维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并在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维维股份股东维维集团予以监管警示。
对于新盛集团入股,在此前的业绩说明会上,维维股份称,新盛集团进驻以来,协调其自身优质资源,发挥与公司业务发展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与新盛集团、国联投资合作成立食品饮料及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维维股份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和未来战略规划为核心,重点投资于食品饮料、新消费、农业等领域,在贯彻公司聚焦主业发展战略的同时,安全有效地实现并购发展,培育公司发展新动能。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