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0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鲜、冻畜禽肉的销售提示》,肉类入场销售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的肉类。
肉类入场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台账,批发商应同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采购猪肉产品要批批查验并留存《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进货凭证,采购牛羊肉产品要批批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配备与销售的肉类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贮存冷藏肉品保持0℃-4℃、冷冻肉品保持-18℃及其以下温度,做好相应温度记录,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肉品进行显著标示。
严禁购入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已变质的肉类产品。市场内肉类产品销售者要实行挂牌经营制度,公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编辑 张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