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富春股份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于2022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及总裁陈苹女士(以下简称“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相关方提供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缪品章先生、陈苹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9 号、处罚字【2022】150 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发生在2020年12月关于“富春股份”大宗交易的违法违规事项(当事人在该交易中无违法所得),对富春投资的行为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先生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先生的行为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先生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陈苹女士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对陈苹女士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富春投资、缪品章先生、陈苹女士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