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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在上海外滩峰会上表示,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是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大趋势。近年来,在各国绿色金融政策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先行探索,自愿提出和遵守负责任银行原则、《“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赤道原则等倡议,为更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了宝贵借鉴,其中一些做法被政策制定部门接受。例如,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部分经验被写入我国金融行业标准。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议题重要性的不断上升,国际资本加速流入可持续发展领域。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选择性披露、虚假甚至欺诈性宣传等方式,把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以绿色项目为名筹集资金,例如此前德意志银行旗下的一家资产管理子公司(DWS Group),就被指控存在“洗绿”行为。“漂绿”“洗绿”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经营不稳健,更会影响经济增长“含绿量”及社会对低碳转型的信心。为推动可持续金融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确立绿色金融强制性标准,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从以自愿性为主,向自愿性与强制性标准并重转变。
为此,既要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自律,也要监管部门的他律。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当自律,强化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更要走在前列,不但做好自身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还要带动所投资企业逐步做好相关工作。监管部门要推动逐步实现强制、全面、定量的环境信息披露,探索建立碳核查第三方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和核查评价标准,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和可信度。
标准制定和监管约束是实现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两只手”。标准制定是实现事前“引导绿”的重要抓手,监管约束旨在划定“负面清单”和行为“红线”,二者缺一不可。过去6年,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快速发展,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推动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兼容。2021年7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支持成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推动制定全球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今年7月,人民银行与欧委会相关部门共同牵头完成《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及更新版,中欧两大绿色金融市场标准的趋同迈出重要步伐。较高的标准,有助于提升市场对绿色资产的识别和接受度,提高风险定价效率。
相比之下,强化监管约束需要我们付出更多努力。绿色金融不仅是体现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加分项,还是防止不转型和慢转型的约束项。目前,绿色金融的基本框架和业务模式已经较为清晰,激励性政策举措的覆盖范围明显扩大。如果监管约束长期不足,不仅不利于激励约束机制发挥效力,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资产中,高碳行业信贷资产占比较高,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会对财富格局和资产管理行业影响重大。一些金融机构过快退出化石能源等高碳资产,将增加转型风险;如果过慢退出高碳资产,既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样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对此,应通过强化金融监管、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不断提升绿色金融能力水平,支持经济有序低碳转型。
编辑 方静怡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