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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2月27日电 因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事项,新亚制程实控人徐琦、董事长许雷宇等多人被警示。
27日早间,新亚制程公告称,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其中,新亚制程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新力达集团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新亚制程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新亚制程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斯通电子)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给新亚制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经新亚制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子以披露。
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亚制程仍有6.26亿元被占用资金尚未收回。新亚制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部分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新亚制程电子贸易业务以销定采的比例达98%,公司统计的销售订单及采购订单的下单间隔时间平均为2.46天,公司对所售商品的质保、退换货的服务最终由供应商提供。新亚制程按总额法确认了以销定采业务中由供应商直接送货给终端客户的贸易收入,但公司在商品采购、销售的过程中均未实际控制货物,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例如,2021年度,新亚制程子公司亚美斯通电子向某客户销售软件产品,该软件系客户指定代采并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送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亚美斯通电子向供应商采购软件并销售给客户过程中,未实际拥有对软件的控制权,亚美斯通电子为交易的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佣金或手续费收入。亚美斯通电子应按净额法确认手续费收入75.47万元,但实际确认收入1962.27万元,确认成本1886.8万元,导致新亚制程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1886.8万元。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年报信息披露的业务经营情况的不准确、不完整。新亚制程自成立起至2010年上市时,主要从事为电子制造业企业提供优化生产流程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制程”业务,并配套销售各类原材料。近年来,公司“制程”业务萎缩,转而以原有的供应商资源为基础,开展电子商品的代采贸易业务。2021年度,新亚制程披露的制程产品收入为22.30亿元,但其中18.84亿元为电子产品代采贸易收入,1.09亿元为胶水代采贸易收入,仅2.37亿元为自产自销的电子胶水收入,贸易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23.2亿元)中的占比高达85.91%。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未准确、完整地反映上述情况,一是未更新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经营模式等的实际变化情况;二是未在“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中区分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实际情况;三是未在“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中分别披露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构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指出,新亚制程董事长许雷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大富、时任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胡丹、董事会秘书伍娜,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许雷宇、胡大富、胡丹、伍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经查,新力达集团作为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间,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力达集团占用新亚制程资金余额为6.26亿元。
对于上述事项,新力达集团未按规定告知新亚制程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新亚制程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新力达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指出,新亚制程实际控制人、新力达集团董事长徐琦决策并安排了上述资金占用事宜,是相关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Wind信息显示,新亚制程的主营业务主要围绕电子信息行业开展,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可分为“电子制程方案服务”、“电子制程产品服务”及“产业配套服务”。
二级市场上,新亚制程股价26日收涨3.21%,报7.40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