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治“996”、“007”,委员建议完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聚焦上海两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 | 杨舒鸿吉
2021年1月23日,上海正式进入“两会”时间。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政协委员陆敬波就针对近期热议的“996”、“007”的超时加班问题,带来了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
陆敬波指出,近年来,加班已成为国人工作中的常态。国家统计局 2020年1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1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9 小时。
“较之加班现象的广泛性,其在某些行业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是最为人诟病的,也是最具危害性的,应当引起足够关注。”陆敬波在提案中写道。
智联招聘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强制施行 996、995 的工作制度在头部互联网企业比较普遍,近几年,这一工作制度还有蔓延的趋势,2019年,有17.18%的白领表示公司施行了 996、995 制度,还有 22.48%的白领反映所在企业有实施这一工作制的趋势。有超7成白领表示加班并没有加班补贴,“无偿加班”正在横行职场。其中,私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加班无补贴现象最严重。超8成私营企业的白领表示加班没有加班费。
陆敬波认为,超时加班存在复杂的成因。一是某些企业管理者对崇尚勤劳与自我奉献过度推崇,并进而形成一种即便无班可加、也不及时回家的“畸形”企业文化。此外,某些企业的管理模式仍较为粗放,任务分配与时间安排不合理;三是某些企业依靠资本与技术的盈利模式比例仍较低,总体上依然是依靠劳动的“汗水经济”。
“职工本身也为应对巨大的住房、育儿等经济压 力甘愿勇挑重担,使得超时加班成为一种’你情我愿’。”陆敬波分析。
从法治层面来看,陆敬波认为目前劳动法制度设计方面仍有不足。
首先是工作时间界定不清 。陆敬波认为,我国虽然对每日工作时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然而立法上对于工作时间本身的界定却较为模糊,由此产生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缺乏具体标准,裁审中往往通过劳动强度、工作内容来判断。
陆敬波认为,工时法律规制僵化难以兼顾不同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
例如,目前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为项目制,有明显的忙时和闲时的区分。对于这种企业,采取目前法律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一方面导致职工在闲时必须八小时在岗,导致工时空耗,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使得职工忙时每日超过八小时的工作都算作加班,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二是特殊工时审批要求高,对行业、岗位都存在一定限制。
职工对”超时加班”的追偿也是一个难题。
陆敬波认为,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一直受到“事故主义”的约束,而未 建立完善的基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制度,难以对“过劳死”现象 进行有效覆盖。
目前与“过劳死”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规定)虽然可以使部分‘过劳死’现象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此项规定局限性较大,绝大多数‘过劳死’案件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陆敬波指出,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也面临着监察难度较大、执行力度不足、法定处罚力度过低的现实。
从现有制度来看,2004 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仅会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相对于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物价水平,处罚力度明显过低,难以对超时加班起到预防威慑作用。
因此,陆敬波建议,我国可以吸收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认定加班时间时,不应过度关注工作强度,而应当从受雇主支配的程度来判断,对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强制培训、受支配程度达一定程度的值班时间要认定为加班,杜绝企业假借培训、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同时,对于难以认定为加班的待命时间,也应设定上限,防止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
同时,陆敬波认为完善工时审批制度,可采取“承诺+审批”相结合的 方式,轻审批、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中,一旦查明企业承诺不实,或以申请特殊工时为名、行侵犯职工行为之实,予以严厉处罚和失信惩戒。
陆敬波认为,我国还应明确“过劳死”的概念,建立科学的“过劳死” 认定体系和标准,通过立法确认相关责任归属。
惩戒措施方面,陆敬波建议完善现行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可制定与当地平均工资挂钩的处罚标准,按受侵害的劳动者超时加班时长、工作强度、恶性程度,按受侵害月份内的当地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处罚金额,大幅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执法部门也应优化监察机制,加大主动监察的力度,特别是对于采取特殊工时制等超时加班现象易发的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多次发生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要列入劳动监察重点名单,加大监察力度与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