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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资产保护的“保险丝”还是隐形“黑洞”?

时间:2021-02-01 14:47:05 | 来源:创业邦

原标题:家族信托:资产保护的“保险丝”还是隐形“黑洞”? 来源:富途安逸

编者按:本文来源富途安逸,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一直以来,“财产保护”、“避税避债”、“永续传承”等,都是家族信托的营销亮点,也是很多高净值家庭决定是否设立信托的重要考量因素。

为什么家族信托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呢?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信托将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通过签署协议,委托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自己不再拥有相应的财产,这样当后续出现个人债务危机、家庭破裂导致财富分割等事情,这部分财产可以独立出去,而免于被抵债或被分割。

理想很美好,但是现实很骨感。

为什么有的信托会失效

设立了信托,最后财富还是没能保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里可以列举两个比较著名的案例。

▎案例1

P先生与妻子在上世纪90年代根据泽西岛法律成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并把此前成立的公司的84.63%的股权授予了该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包括P先生、妻子和他们的女儿。2010年,妻子申请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信托内的资产,P先生却表示,信托内三分之一的财产归属于他们的女儿,这部分不应该分配。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价值约15亿港元的整个信托,都应该视为丈夫的financial resources,需要在丈夫与妻子间平均分配。

▎案例2

谢尔盖·普加乔夫是俄国著名寡头,其名下拥有大量与国家命脉有关的产业,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普加乔夫控制的银行最终破产,普加乔夫也逃往英国。

俄破产清算机构DIA(Deposit Insurance Agency)经调查认为普加乔夫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国外并放入2011-2013年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中,相继在俄国与英国发起对普加乔夫的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信托因此并未产生效力,普加乔夫先生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被击破,相应的信托资产被执行。

两个信托为什么会被击破?是信托已经没用了吗?无法保护富人的财产了吗?

并不是。

有效的信托还是有可能为富人保护好财产的,重点就在于,很多富人设立的家族信托,都是“虚假信托”。

一个信托,至少要包括四种角色:成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

成立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约定好的分配原则,将财产分配给受益人,而保护人,是负责监督受托人的,确保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履行受托责任。

这四个角色是相互制约的。

而之所以发生信托失效,被“击穿”的事情发生,往往在于这四个角色没有独立,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制约关系。

上文第一个案例,法院判决信托资产应该在夫妻二人之间平均分配,依据就是:P先生既是信托的成立人,又是信托的保护人和潜在受益人,在这其中,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完全是一个被动服从的角色。

法院做了一个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如果P先生要求受托人把信托资本和收益全部分配给他,受托人很可能会听从P先生的要求,因此信托的独立性并不存在,信托中的全部财产属于P先生的财产源,应该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

而对于案例二,同样如此。

法院认为普加乔夫设立信托转移财产只是名义上的转移,但实际上他仍然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所以信托无效,财产还是要被法院执行。

什么样的信托才能保护我们的财产

想让信托有效,至少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信托在设立时,不是“恶意信托”。

什么是“恶意信托”?这类信托,它设立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逃废债。已经欠了巨额债务,还想成立一个家族信托,把财产留给家人。

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有“反欺诈交易法律”,对于此类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转移,往往会被认定无效。

所以,信托内财产的来源一定要合法合规,没有资不抵债,没有恶意避税。

不知道为什么在有些人眼中,信托仿佛有“洗钱”的效果。但实际上,信托对于不合法资产,是避之唯恐不及。

一个信托成立之前,受托人往往会做详细的尽职调查,确保财产来源不会受到监管部门质疑。因为一旦日后追溯发现财产本身不合法,那信托会被击穿就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信托要保持独立性。

独立性的第一点,在于信托最好是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在实际案例中,无论从税务角度还是所有权角度,信托的委托人通常都会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无法起到资产隔离的效果。

第二点,也就是上文提到过的,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之间要相互制约、权力分散,这样才能保证财产的有效隔离。

说起来简单,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很难做到。

举个例子,现在很多公司创始人会在IPO前设立家族信托,并将拟上市公司股权装入信托。创始人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重要决策者,其投票权要在公司架构上明确,这就使得他们很难将信托的控制权让渡于旁人,很多情况下,信托的保护人、投资经理等均需要由委托人本人担任,才能在IPO过程中不被律师质询。

而这,就必然会削弱信托的独立性,也就难以做到财产的有效隔离。

即使没有遇到不可避免的集中控制权问题,对大部分人来说,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别人,失去对财富的部分把控,也仍然是一件需要时间去消化的事情。

所以,财产保护与财产控制之间,是需要权衡的,没有完美的方案,只看你如何取舍。

看到这里,也请大家不要失望。

因为对于信托来说,财产保护只是顺带的好处,信托更主要的作用,其实是它在财富传承上的价值。

赌王何鸿燊也好,船王许世勋也好,这些老一辈港澳大佬们,都是通过家族信托来确保自己一生打拼而来的财富不被后代挥霍掉,能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确保家族的繁衍生息。

以许世勋为例,其设立的家族信托里面有420亿资产,但是儿子和儿媳只能每个月领取200万生活费;再比如梅艳芳,知道母亲嗜赌成性,所以将遗产装入信托,规定母亲每个月只能领取20万零花钱,并且约定在母亲百年之后,信托会将剩余遗产捐献出去。虽然梅艳芳妈妈多次打官司,想要获得遗产的全部支配权,但都失败了。

我们没有必要神话家族信托的作用,同样,我们也不应该急于否定它的价值。信托只是一个工具,更重要的,是工具背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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