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洪杰
金融科技可以降低金融业务的风险成本、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展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为解决普惠金融基本矛盾提供了可能。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金融相关数据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建议,应加快数据立法工作。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必须进一步对数据权属问题予以明确,包括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共享权、数据知情权、数据更正权。加强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对如何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国家社会安全的关系、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个人隐私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等予以明确。明确大数据生态中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文爱华还建议,监管部门要以互联网思维来看待金融科技的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一些限制,设置一定容忍度,鼓励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在乡村区域应允许银行依托公安、社保等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互通,进一步放开远程开户、批量开户、远程操作等限制。对商业银行线上普惠金融产品的监管应该有别于传统贷款,提高容忍度。在管理工具和手段、数据真实性核查、贷款资金用途管控等方面,既要考虑风险管理的效果,又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