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刘中民: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带来了一份《关于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案》,指出应当大胆建立并推行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刘中民现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大连化物所成立于1949年,是中科院旗下一家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应用研究和技术转化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所,专利申请量与科技成果转化率在中科院下属相关院所里常年名列前茅,至今累计提交专利申请超过1万件,用自主知识产权孵化出超过30家高新技术公司。
刘中民认为,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带有隐蔽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以技术许可的不同阶段为区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差异:洽谈阶段,侵权人可能未经权利人同意,采取措施获取权利人技术内容后对外披露;许可期限内,侵权人可能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妄图以低价垄断被许可技术及其后续开发成果;许可期限届满,侵权人可能无视权利人警告,继续实施被许可技术,等等。
在刘中民看来,面临新领域、新类型、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运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应对层出不穷的“故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情形,应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彰显国家层面坚决打击和遏制恶意侵权、鼓励技术创新的价值取向,大胆建立并推行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数额。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也均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区间定为已确定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工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将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从持续时间、涉及区域范围、侵权获利等方面进一步予以细化等。在此基础上,刘中民还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法院已发布了知识产权赔偿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在法律搭建的框架下,对“故意侵犯”、“情节严重”等进行了具体情形的列举,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为清晰地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建议最高院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借鉴“监管沙盒”理念,推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先行先试机制。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建议选择大连、宁波、深圳等科技转型地区先行先试,优先适用细化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如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简单地域、时间、侵权获利的划分,扩展至各侵权行为种类细化的层面,打造出受科技企业信赖和优选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地,切实为权利人提供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抓手,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树立典型指导案例。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指导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具有行业或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时,在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上做出大胆有益的尝试,并树立为典型指导案例进行重点推广,向全国乃至世界展示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动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