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沧州明珠收关注函:要求说明业绩承诺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
4月12日,深交所向沧州明珠下发关注函。公司4月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以及公司前期公告显示,2018年12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300万元与北京中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明珠捷高”)。2019年2月,青岛明珠捷高以800万元受让田建红持有的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捷高”或“标的”)7.69%股权,并向西安捷高增资9,200万元以获得其增资后的46.92%股权。西安捷高及其原股东承诺,2019-2021年度西安捷高分别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西安捷高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440.56万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720.46万元。经合作各方协商,拟将西安捷高业绩目标调整为2021年实现5,500万元,并不再对2019年和2020年作出业绩承诺。同时,根据估值基础,如果西安捷高2021年度未实现承诺净利润,青岛明珠捷高有权调整投前估值,并根据新的估值要求标的原股东予以股权补偿。
深交所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承诺变更的相关要求,结合西安捷高所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近年生产经营及业绩实现情况,说明本次业绩承诺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在2019年和2020年亏损金额合计1,161.02万元的基础上,仅将2021年承诺金额调整为原三年承诺金额的总和,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说明调整后业绩承诺金额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变更后的业绩承诺是否考虑标的作价时的业绩预测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