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青岛办理首例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海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两个部门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的认罪认罚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举行联合听证会。
2019年11月27日,方某组织刘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冀黄渔***7和冀黄渔***8船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出海赴76渔区捕捞作业。12月1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冀黄渔***8渔船进行了登临检查,认为该船涉嫌非法捕捞,将船扣押调查。
△现场认证经鉴定,船上渔获物为鳀鱼,共27090公斤。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799元。
案件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后,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段晓政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本案涉及的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很大损害。如果只是单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损害不能得及时修复,必然会使生态损失不断扩大。于是,段晓政第一时间将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转交给第八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接案后,第一时间立案展开调查,主办检察官陈刚与相关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鳀鱼被大家俗称为饲料鱼,是多种高营养级鱼类的食物,在食物网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也是黄渤海水域生态系统的关键类群。作为重要鱼类功能群,鳀鱼数量减少或时空分布的变动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是,本案中的鳀鱼上船后就已经死亡,放回大海已无可能。办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第一时间对鱼获进行了拍卖,虽然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但生态损害却并未得到弥补。
2021年1月28日,青岛市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对该案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于是青岛市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邀请生态保护方面的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推荐在案发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就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考虑到鳀鱼目前无法养殖,没有商业鱼苗可以购买,也无法计算增殖放流金额,所以需要使用当地常见其他鱼类的商业鱼苗作为替代种,而且还要遵循捕放鱼苗体量基本相当的原则。经过综合考虑物种在食物网中的等级、经济价值、已有增殖放流工作的海域,专家认为许氏平鲉的生态等级作用与鳀鱼类似,又是当地原有鱼种,可以作为替代放流种。但专家同时要求 ,鱼苗要达到每尾 60毫米以上的规格才能进行放流。
本次非法捕捞鳀鱼共计27090千克,根据科学计算相当于损失了约37.62万尾鳀鱼。参照山东省海洋增殖放流价格,放流同等数量的许氏平鲉鱼苗则需要30.3万元。
既要刑责相当,又要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修复,青岛市第一检察部与第八检察部联合举行了此次特别听证会。听证会上,段晓政与陈刚分别就刑事与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听证。
检察机关要求三名被告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非法捕捞海域或相关部门选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放流,用于生态修复;经过综合考量三被告的主观故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自身经济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以生态补偿总款的百分之十对三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加上原计划用于生态补偿的部分,三被告共计需要发流许氏平鲉鱼苗41.417万尾;同时要求三被告于近日购买鱼苗并缴纳定金,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承担赔礼道歉、增殖放流及以增加增殖放流鱼苗数量作为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根据具结书,提出了对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听证会现场4月14日下午,该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将上午听证后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裁判。
下一步,青岛市检察院还将全程监督育苗与放流全过程,将生态修复落实到位。(总台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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