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APP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播放服务一审被判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案件,对于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播放服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出了一审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原告主张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残疾人权利公约》《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及内容,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涉案APP是被告与某出版社合作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版权归该出版社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被告在涉案APP无偿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符合上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我国已正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有义务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我国应当履行公约义务,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