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论】银行卡遭盗刷,不用慌了
银行卡被盗刷,犯罪分子一时又没抓到,损失谁来承担?信用卡被盗刷,银行让我来偿还,我可以拒绝吗?在电子钱包时代,类似的烦恼,不少人都遭遇过。针对这一现象,5月25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条很长,归纳起来说,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大前提,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这两条新规直接冲上热搜,获赞无数。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进而所引发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纠纷的新闻,屡见报端。有的受害者只是在违法商家刷过实体卡,就被复制信息、窃取密码;有的受害者轻信诈骗短信,点击不明链接输入信息,就背负数十万元的信用卡债。而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保护不足,他们的维权往往很难。
现在,这些困境都有望在新规之下破题。新规不仅区分了实体卡交易与网络交易,还对银行卡业务所涉及到所有主体(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都一一明确了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所谓权责明晰,也就让处理纠纷可以更细致地“按图索骥”。
在明确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同时,新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原则,还合理分配了该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方面,新规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新规要求银行对于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承担举证责任。
纵观新规对于程序与实体责任的分配,无时不在给各方防范、处理相关纠纷予以教科书式的指引。这也可以看出,此次新规充分吸收了现实案例中的难点、痛点,只有先厘清了“谁来证明”的问题,才能更好解决“谁来担责”的问题。
而从整体来看,这次新规对于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等经营主体,赋予了更重的注意与审慎义务,倾向于给予持卡消费者更为充分的保护地位。这其实是在践行《民法典》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同时也重申了在市场逻辑下,以消费者权益为重的理念。
还需认识到,新规不仅是一种事后解决依据,还应作为一份改进工作的明确指导。对于发卡行而言,须推进技术升级,堵住系统漏洞。在开通网络支付时,须告知客户风险;在交易中,须充分识别客户并保存好相应证据;在客户反馈盗刷后,须积极停卡并调取好监控、交易记录等证据。
当然,对于持卡人而言,安全感不能全凭外界给予,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在发生盗刷时及时挂失并报案,减少损失并保全证据。从这个意义来说,新规不仅是一次规范,也是一次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