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鹿邑的拆迁官司:房主多次胜诉,未获安置补偿房屋就被拆
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只能货币补偿,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男子赵峰将鹿邑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未支持赵峰诉求,但确认鹿邑县政府征收决定(补偿方式)违法。
周口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前,鹿邑县政府决定补偿赵峰110万余元。赵峰不予认可,另案再起诉鹿邑县政府。经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确认鹿邑县政府补偿赵峰110万余元的决定违法,并责令鹿邑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峰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不过,赵峰等来的“补救措施”,竟是鹿邑县法院准许该县政府强制拆除他房屋的《行政裁定书》。
2020年9月3日,赵峰那套位于鹿邑县陈抟公园旁的200余平方米的房屋被强拆。赵峰第三次起诉县政府。
今年6月23日,周口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对赵峰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鹿邑县政府不服该判决,已于7月5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赵峰称,鹿邑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县政府强拆其房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他认为,这份《行政裁定书》是违法的,他向鹿邑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始终未获回复。
截至发稿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次联系鹿邑县法院相关负责人,未获其回应。
赵峰家(红圈标注处)被拆除前的照片。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供图第一次起诉县政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今年60岁的赵峰告诉澎湃新闻,他家那套房子位于鹿邑县东城街13号,修建于1992年,两层,建筑面积共280平方米,于1993年8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合法建筑。
赵峰介绍,2004年左右,家门口修建起了陈抟公园,公园修有栅栏与四周隔开,可以说“出门即公园”。随着县城的发展,赵峰和周边邻居的房子都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7年8月22日,鹿邑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陈抟公园周边棚户区建设项目内房屋予以征收。《征收决定书》显示,此次征收的补偿方式为“本次征收补偿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同月24日,鹿邑县政府发布与《征收决定书》内容一致的《征收公告》。
除了赵峰,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居民都与县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不过,赵峰认为县政府拆迁安置只能货币补偿的方式不合理也不合法,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被视为此次拆迁中的唯一“钉子户”。
2018年3月,赵峰向周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鹿邑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诉讼过程中,鹿邑县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关于对赵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称:《补偿决定》),决定一次性支付赵峰房屋征收补偿费金额110万余元。
赵峰家房屋被拆除第二次起诉县政府:请求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2018年7月,周口市中院作出(2018)豫16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征收决定(补偿方式)违法。
周口市中院认为,鹿邑县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评估方式是“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评估机构的确定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程序中可以予以纠正,被征收人仍可以主张该权利,该违法情形尚不足以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况且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涉及公共利益,具有不可逆转性。征收决定的其他前置程序虽有瑕疵,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不造成实际影响,不足以停止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赵峰不服周口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同时,针对鹿邑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赵峰再向周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中院认为,鹿邑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在《补偿决定》作出前,征拆迁改造指挥部向赵峰送达了通知,告知其房屋和地面附属物的评估结果,对该评估结果,赵峰未提出异议;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就赵峰提出的就地安置的申请,鹿邑县政府也已回复赵峰,该处并非用于建设住宅和商品房,客观上无法满足赵峰就地安置的产权调换请求,但根据县城规划可以就近安置到原烟草仓库安置区院内,赋予了赵峰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综上,鹿邑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虽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对赵峰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补偿决定》不予撤销。
周口市中院于2018年12月作出(2018)豫16行初2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赵峰不服该判决,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鹿邑县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8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院:鹿邑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违法
就赵峰与鹿邑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河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认鹿邑县政府征收决定违法,结果正确,但仅指出征收决定中补偿方式违法的裁判形式,欠缺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2018)豫16行初27号行政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就赵峰与鹿邑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河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从社会整体利益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慎作衡量,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并无不当。赵峰提出应予撤销《补偿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赵峰的房屋应如何补偿安置的问题,河南省高院认为,《补偿决定》作出后,赵峰向鹿邑县政府提出原地安置的申请,鹿邑县政府对赵峰书面答复是对《补偿决定》的补充。但该复函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就安置房屋的施工、竣工、户型、面积、楼层、结构、附属物等基本情况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鹿邑县政府提供安置房应对房屋安置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描述,以保证被征收人能获得房屋安置。故对赵峰产权调换申请,政府应继续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是现房安置必须满足入住条件,如是期房必须对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对安置房屋的落实有拖延时,应考虑由于拖延时间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的因素,不应低于当地同期房屋的上涨幅度。如日后鹿邑县明道宫周边棚户区征迁改造项目在原址更改规划建设有可供安置的房屋,应优先满足赵峰就地安置的要求。综上,原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该征收决定,符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正确,裁量亦无明显不合理,该院予以维持。但鹿邑县人民政府在考虑房屋安置问题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19年7月5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9)豫行终118号行政判决,驳回赵峰上诉,维持原判;责令鹿邑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峰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县法院裁定准许政府强拆,当事人提执行异议申请未被回应
在赵峰看来,他起诉鹿邑县政府的两起案件,经过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两级法院的共4次审理,“(鹿邑县)政府哪些地方违法了,接下来该怎么纠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赵峰说,鹿邑县政府不但没有按照河南省高院判决对他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反而在判决作出的21天后,作出并送达《拆除催告书》,让他在该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自家房屋,否则“本机关(注:指鹿邑县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赵峰认为,补偿安置问题未解决,他没义务、也不可能自行拆除自家房屋。见赵峰未在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2019年8月1日,鹿邑县政府向鹿邑县法院申请强拆。
鹿邑县法院于同月21日作出的(2019)豫1628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鹿邑县政府申请对赵峰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鹿邑县政府组织实施。
赵峰认为,鹿邑县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不具备前置条件,且该裁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形。于是,他通过EMS给鹿邑县法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宋绍坤邮寄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宋绍坤于当年9月10日签收了该份申请书。
赵峰说,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鹿邑县法院自始至终都未就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完全就是理都不理!”
2020年9月3日,鹿邑县政府组织人员对赵峰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赵峰说,政府强拆前,根本就没有通知他或者其妻子李继艳。当日,两人也都不在鹿邑。
第三次起诉县政府,周口市中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违法
今年1月,赵峰第三次将鹿邑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院于6月23日作出的(2021)豫1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鹿邑县政府组织对赵峰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时,由鹿邑县公证处派员现场进行公证,对室内物品进行了登记、搬离,并录制了现场视频。另查明,对于赵峰屋内物品搬离后如何保管,是否及时向赵峰移交或通知赵峰取回,鹿邑县政府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周口市中院认为,鹿邑县政府依据鹿邑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对赵峰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取得了实施执行行为的司法依据,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但是,法院准予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赵峰的房屋,并不包括屋内财产,鹿邑县政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负有对被拆除房屋内财产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鹿邑县政府虽申请公证机构对屋内物品进行了公证登记,但是对室内物品的去向、保管情况、是否及时移交赵峰或通知赵峰取回,鹿邑县政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义务,不符合行政强制正当程序要求,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周口市中院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对赵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鹿邑县政府不服周口市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已于7月5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河南省高院撤销前述判决,改判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合法。
鹿邑县政府的理由为,在拆除前,已将赵峰房屋内的物品登记搬离,并租用民房保存至今。自强制拆除至今赵峰从未要求取回物品。一审法院以其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房屋内物品去向为由,确认其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
7月29日,澎湃新闻从鹿邑县委宣传部获悉,针对鹿邑县政府上诉一案,目前暂无开庭消息,相关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鹿邑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疑被批评教育
赵峰认为,在他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有了判决结果、鹿邑县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申请机关负责人的签名、鹿邑县政府没有履行河南高院判决对其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鹿邑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宋绍坤就不应裁定准予县政府强拆其房屋,更不应当对其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不作出任何答复,剥夺了其救济途径,致使鹿邑县政府的强拆行为有了所谓的“法律依据”,致使其房子被强拆,合法财产受到严重侵害。赵峰认为,宋绍坤违法作出准予县政府强拆的行政裁定,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犯罪。于是,他向河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组和鹿邑县检察院进行了实名举报和控告。
赵峰提供的一份妻子李继艳与鹿邑县法院一名侯姓工作人员于今年5月12日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侯姓工作人员说:“我们法院的内部处理决定,我给你念一下吧:经调查,宋绍坤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2019年8月,本院行政庭受理鹿邑县政府申请依法对赵峰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一案中,时任行政审判庭庭长的宋绍坤在审查该案时,工作不认真、不细致,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造成当事人信访。宋绍坤身为人民法官,违反国家法律,在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充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绍坤批评教育处分。”
赵峰还提到,他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至今未被答复一事,鹿邑县法院也没有作出回应。
就鹿邑县法院对宋绍坤的处理决定、赵峰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至今未被答复等问题,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鹿邑县法院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