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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督,逐渐会成为新常态

时间:2021-08-10 21:45:33 | 来源:《财经》杂志

原标题:有一种权力正在深度介入互联网

公益诉讼逐渐成互联网行业治理的新常态,有望在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文/樊瑞 殷继 编辑/朱弢

来源:财经E法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淀检察院”)宣布,微信的 “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拟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前,中国的公益诉讼更多涉及环境保护、国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

近年来,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而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性,当个人或相关主体权益受损时,往往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致受害者不敢起诉或是怠于起诉。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正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这有助于打破个体沉默,化解互联网领域的“公地悲剧”。

现实中,除了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法院的个案裁判,公益诉讼正悄然开启互联网治理的新常态。

公益诉讼走进互联网领域意义何在?又有何趋势?

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可能越来越多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例目前主要有两起。除了近日海淀检察院拟诉微信案,另一起典型案例是杭州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余杭检察院”)起诉快手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以快手进行整改、并向相关公益组织赔偿损失结案。

余杭区检察院认为,快手在未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下,允许注册儿童账户以及处理诸多儿童个人信息,并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同时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这些行为不光对不特定儿童的人身安全、生活安宁等造成潜在风险,而且有的儿童个人信息还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了损害后果。

2020年12月2日,余杭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快手立即停止实施利用该公司App侵害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将款项交至相关儿童保护公益组织,。

诉讼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快手承诺对App进行多项整改,对所运营App中儿童用户注册环节、儿童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儿童个人信息储存、使用和共享环节以及儿童网络安全主动性保护领域等四大方面细化出了34项整改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时间表。

通过此次诉讼,快手整改完善的相关技术规则有:制定单独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开发儿童用户实名认证流程、增加14岁以下用户实名认证一致性校验环节、对平台内高疑似度未成年用户实施主动保护、建立专门的儿童信息保护池、创建涉未成年人内容推送的独立算法等。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告诉《财经》E法,2021年年6月1日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公益诉讼将成为法律落地的抓手。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在谈及微信案时,王四新认为,目前国家并未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执行“青少年模式”,是导致“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对于平台而言,落实“青少年模式”需要使用人脸识别、身份信息验证等技术,且投入较大,因此动力不足。就此而言,并不只有微信的“青少年模式”存在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系统人士指出,“公益诉讼跟普通诉讼案件不同,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起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个方面的典型问题,我们常说‘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这位人士告诉《财经》E法,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进入公益诉讼环节,一些案件可能在诉前就通过检察建议达成和解,“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网络平台进行自我治理”,他还表示,公益诉讼还可起到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强化对平台的日常监管。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未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可能会越来越多。

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助推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

实施方案中提到,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并以快手案为作为典型案例,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位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向《财经》E法表示,未来公益诉讼将成为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聚焦电子商务领域

《财经》E法梳理发现,针对互联网平台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电子商务。

多数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的某些经营活动可能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但也有可能间接造成其他社会危害。

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中国绿发会”)对深圳速美公司(下称“深圳速美”)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提起公益诉讼称,深圳速美在淘宝大量销售的“年检神器”,使得大量车主规避汽车尾气年检,导致大气污染加剧。因此,中国绿发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1.5亿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后,一审法院裁定深圳速美赔偿350万元,而淘宝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入选“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入选理由为,该案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终审后,中国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20年9月获得立案受理。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表示,希望通过再审认定淘宝对此案承担连带责任,推动其全面禁止上线和销售非法产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分析,法院之所以认为淘宝不需承担责任,主要原因是深圳速美所售“年检神器”并不属于法律明确的禁售品,淘宝已对平台内的商家、商品尽到了相关审核与注意义务,因此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益诉讼也常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年7月17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李某、刘某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最终法院判决李、刘二人共同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约6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个人信息保护有重大价值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公益诉讼适用于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的案件,同时可通过典型案例推进相关的权益保护和行业治理。她还指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比如主动回应社会重点关注的案件,通过发起公益诉讼启动相关治理。

在她看来,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随着个人隐私意识的觉醒和相关法律的健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将值得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公益诉讼可能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大价值。他表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尤其存在受害群体多、维权难的问题,公益诉讼可以破解企业与用户之间力量、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还能够汇聚更多社会力量,收到提升民众数字素养、指导企业合规风控、培育多元共治生态的多重效果。

北京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任刘祯元向《财经》E法透露,他们目前正在办理两起招聘平台无证经营的案件,其中就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已经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处于履职整改中。

此外,杭州市检察院发布的《互联网公益诉讼白皮书》还将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线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公益诉讼视野。

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如何互补

与直接发起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被使用得更多。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6月的办案数据显示,民事公益诉讼仅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10.4%。

近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涉及对视频平台违法内容进行治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一条案件线索交办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查,后北京市检察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路检察院”)办理,并全程督办、指导。

经调查,湖北仙桃某网络主播发布了95条违法电鱼视频,并在6家视频平台传播,累计播放量4万余次。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北京铁路检察院向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电鱼视频传播行为依法履职。

据知情人士透露,涉案的6家视频平台分别是快手、抖音、优酷、爱奇艺和百度旗下的好看视频、全民小视频。

刘祯元告诉《财经》E法,“视频内容属于文化产品,是文旅局的管辖范围”。据他介绍,除了督促文旅局履职外,他们也同步给5家涉案的互联网平台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目前都已经回复完成整改,共下架1万多条违法视频。

同时,北京铁路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长江流域部分省市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属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统一部署下,通过多地检察机关跨域协作,共同推动违反长江禁捕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受损行为治理。

刘祯元介绍,北京市范围内的公益诉讼大多由北京铁路检察院承办,近几年的相关案件聚焦于互联网平台。据他透露,大多数公益诉讼都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个别为直接向企业发社会治理建议,其中包括直接的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中向企业提出。

刘祯元表示,之所以司法实践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是因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更加直接、高效,还可以对整个行业进行规制。

中共中央8月2日公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指出,健全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配合、专业技术支持等工作机制。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分析,通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构的互动,可以防止职责交叉、重复监督,或是出现行政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抢案件”、有时互相观望等问题。同时,这有利于整合办案资源并运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兜底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公益保护合力。

事实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就是为了弥补对行政违法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司法监管漏洞。

高艳东指出,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审理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诉求得到实现的,还可以撤回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只有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或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撤诉这两种情况。刘祯元表示,一般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对方都能够及时整改,真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公益诉讼成治理新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法院的个案裁判,公益诉讼正悄然开启互联网治理的新常态。

高艳东指出,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继而完善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利于纠正其权责不清、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进而辐射整个互联网行业和产业,间接推动平台的自律和优化。另一方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或者圆桌会谈、磋商、座谈、函告函询等多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利于快速和灵活地处理案件。

中国对于互联网生态治理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滞后、线上线下适用无法统一、执法标准存在差异、新生法律关系难以定义等问题,行政机关、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据刘祯元介绍,公益诉讼处理方式比较多元。除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另外,具体的方式还包括提起诉讼、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磋商、提出社会治理建议等等。检察院可根据侵害程度、危害紧迫性、处理效率等实际因素考量,采取最适合的方式。

刘祯元指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督,逐渐会成为新常态。”

刘晓春肯定了公益诉讼对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意义。她同时指出,当下互联网平台治理已形成多元共治局面,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方的监管执法力量,以及平台自律、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等形式。她建议,各监管部门做好相互协调较为重要,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因职权交叉带来多头治理,对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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