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券商公司债执业评价办法落地:删除“注册审核”指标,计分标准也有新变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 | 王鑫
9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该办法自当日起施行。6月23日中证协曾就《评价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评价办法》把评分指标从7类调整为6类,并对部分指标进行了细化,相应地,不同指标的计分标准也做了调整。
具体来看,删除了“注册审核”指标,保留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6个指标。
在征求意见稿中,注册审核指标为能力评价总分的调整分项,反映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注册与审核等情况。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证券公司存在项目质量相对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8分,反馈公司存在项目质量重大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15分。
此次《评价办法》对“业务能力”这一指标进行了细化,新增“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子指标,此前已经涵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等2个子指标。
指标计分标准也有所调整,总分仍为100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人员与制度保障下调5分至15分,业务能力则从20分上调至25分,合规展业(20分)、风控实效(20分)、市场秩序维护(10分)、服务国家战略(10分)保持不变。
从指标的具体构成来看,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指标均有调整。
人员与制度保障这一指标总分下调5分,主要是“公司债券制度建设”这一子指标从10分下降至5分,“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和“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仍各为5分。
业务能力指标总分上涨至25分,其中,“公司债券业务收入”从15分上调至18分,新增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子指标为3分,“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则从5分调降至4分。
根据《评价办法》,证券公司能力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在协会网站公示,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债券市场存在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4大违法行为,点名了华晨集团、永煤控股、五洋建设、富贵鸟等典型案件,强调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坚决维护债券市场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