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障经济有序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事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今年以来,该局牵头建立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现新的突破。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河北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该系列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混淆包装仿冒名酒
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2021年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带领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徐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某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量标有“北京二锅头”“革命小酒”“京宏”等标识的酒类产品,其标识和包装装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产品。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现有“京宏”牌北京二锅头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十年陈酿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赠送出样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类产品均未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京宏”牌北京二锅头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和十年陈酿的包装装潢与北京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
保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保定市某酒类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
同业竞争侵权当罚
2021年2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称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
经查,李某于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5年。
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且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新注册的河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此后其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安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名不副实
虚假宣传机构被罚
2021年3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栏中,宣传3名教师为一级教师,但没有公示相关等级证书,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教师的资格等级。
随后,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委托其执行校长到襄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3名教师的劳务合同、教师资格证和二级教师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其公示栏宣传3名教师为一级教师,而其提供的上述3名教师等级证书资格名称均为二级教师,与其公示信息不一致。该公司公示宣传一级教师的目的是吸引生源而增加交易机会。
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付费刷单提升排名
虚假交易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一家车品旗舰店,销售各类汽车的行车记录仪。2020年6月至11月,为了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销量,提升经营店铺在平台的排名,获得竞争优势,该公司员工孟某通过推荐人联系到刷单手,刷单手再通过微信或QQ号与该公司员工孟某事先商定,待刷单金额支付后,该公司寄给刷单手纸抽包裹。刷单手确认收货后,给5分评价,为该公司在平台的品旗舰店进行虚假刷单。
刷单成功后,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和该公司财务人员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刷单手的刷单本金及佣金转给该公司员工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孟某随后将本金及刷单佣金转给推荐人,推荐人再返还刷单手。半年时间内,当事人共刷单(虚假交易)1339笔,该公司返还刷单手本金37.49万元,给付刷单佣金2万元。
裕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建议整改恢复秩序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2021年5月,双方签订《共管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遂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2021年11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人民政府反馈材料,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市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本报记者 周宵鹏
老胡点评
公平竞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只有市场主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用正当方式开展公平竞争,才能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市场领域中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无论是包装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还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弄虚作假、侵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最终损害的必然是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针对当前市场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不断翻新、手法不断变换的情形,无论是立法部门、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应当与时俱进、创新思路,不断织密法网、补牢漏洞、扎紧笼子,决不给那些不正当竞争者以可乘之机。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