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由新兴风口行业成长为传统价值行业,更年轻、更广义的平台经济研究框架在大浪淘沙中逐渐将当年“红极一时”的互联网经济理论与实践框架包括其中。平台经济对经济增长作出了较大贡献,对创新推动、效率提高产生了引擎价值。近年来对平台经济治理的行动在社交舆论中获得广泛关注,讨论热度经久难衰。回首品读互联网平台一路成长的跌宕起伏,一些经济要素特征与时代车辙交互,给出时间的答案。如何认识互联网平台的本质?
互联网是一种网络。人类社会中存在这样的网络具有悠久的历史。铁路、公路、空运和电力网属于运输网络,而电话、电视再到后来的互联网则归为通信网络。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输网络搬运的是物质和能源,通信网络传输的是信息和数据。
那么平台和信息网络有怎样的关联?从定义来看,平台是一个线上或线下的场所,具备让双方可以在此场所中进行交易的价值属性。学界观点,平台有三个核心特质:第一,平台上有两个角色,供应商(供给侧)和客户(需求侧),客户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厂商;第二,平台的使用者在互动过程中会产生新的价值,比如外卖平台上更多的商户会吸引更多的用户,更多的用户会吸引更多的商户;第三,具备进入和退出的壁垒,进入壁垒即“护城河”,是阻止竞争对手的障碍,退出壁垒则决定平台用户的黏性。
进而,互联网公司如果想搭建平台,那么一开始就要思考“护城河”在哪里——靠什么留住客户。壁垒可进一步分为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进入壁垒要满足两个条件:对平台用户有价值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退出壁垒则是平台要有留住客户的核心价值,能够留住客户。
业界有一个“知名”公式:产品价值=(新体验-旧体验)-迁移成本。这个公式就是从更加具象的产品层面,相对量化产品的“护城河”和壁垒,“新体验”指的是进入壁垒,“迁移成本”则是退出壁垒。某种程度上,壁垒的存在间接引发了平台经济实体在价值创造选择上的“煎熬”。
互联网平台的显性经济效应有哪些?
互联网平台所具备的四种经济学效应分别是:规模效应、协同效应、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
规模效应指商业中的规模效应是通过规模的扩张,尽可能地放大企业核心资产或人力资源的效益。规模经济的效益来自分摊到每单位产品上的固定成本的下降,这也是为什么在资源密集型的行业,大型公司占主导地位,比如钢铁、汽车、家电行业等。
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是,互联网行业的固定成本低,同时不会有物理设备限制产能,因此边际成本可以无限趋近于0,显著放大了规模效应。
那么,“巨无霸”互联网平台是否可以凭借规模效应无限延伸?
主流理论认为,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效应是不可能无穷大的。核心的原因有三点:一是随着用户量级和数据量级的上升,互联网公司需要新建机房和服务器,固定成本会阶梯状上升;二是只要涉及线下,就会受到物理空间制约;三是小企业会以差异化竞争的方法有效抵抗大企业的规模效应,因为规模效应的前提就是相同的产品或服务。
协同效应源于品种增加所带来的收入。互联网行业竞争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打法是“高频打低频”,因此在许多互联网平台中聚合了非常丰富的业务,以形成自己APP被打开次数的高频,比如美团,不但有到店业务,还有外卖、酒旅、票务业务等。同样,多个低频业务可以聚集成高频的平台,这也是一种协同效应。
网络效应也称梅特卡夫效应,互联网公司的理论市场价值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成正比。网络的实际市场价值取决于用户之间互动的活跃程度、互动产生的交易,以及互联网公司从互动和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网络效应的典型代表是社交平台,比如微信。
双边市场效应来源于不同类型用户之间正反馈交互所创造的价值。双边市场效应的典型代表是交易平台,比如淘宝、京东。
需要注意,双边市场效应和网络效应的显著差别是:双边市场平台上的单边用户群体之间是不能进行互动的。比如微信的每个用户可以任意进行连接互动,但是在淘宝的商家和买家两类群体中,商家与商家之间、买家与买家之间无法通过互动创造价值,只有商家和买家之间能够进行交易。
正因为同类用户之间没有互动,所以双边效应弱于网络效应。这也是为什么在评估互联网公司价值时,不能仅仅关注活跃用户数及其增长,因为活跃用户数可能是“虚假繁荣”,决定互联网公司价值的是用户之间的互动方式以及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也就是说,具备同样活跃用户数的互联网平台,具备网络效应的平台价值要强于具备双边市场效应的平台。
综合四类效应可看到,虽然传统行业同样具备规模效应、协同效应和双边市场效应,但网络效应是互联网行业所独有的,并且互联网不受物理空间限制,显著放大了这四种效应,因而价值创造能力能够“超车”传统行业。
多效骈驾身后如何做出取舍并实现均衡?
互联网公司最期望构建的商业模式可能就是“平台”。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四大经济学效应,这使得平台型的公司能够成长为一个个“巨无霸”公司,并获得高市场估值。
不过,四种效应加持并不代表互联网平台经济一定能健康茁壮成长,因为优质禀赋能否转化为账面营收,归根结底要看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代表形态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创新经济发展动能、畅通经济内外循环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平台实体发展暴露出的野蛮生长、市场垄断、恶性竞争、数据争议等突出问题日渐不可规避,甚至成为数字时代的红利普惠民众、实现社会福利最优解的掣肘。
近两年,国家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等,持续出台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用以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体的市场行为。总体而言,在避免过度干预市场生态运行、塑造具备高水准国际竞争力的经济引擎的同时,亦要平衡好市场主体活力与社会福利的关系,良性促进局部最优与一般均衡的耦合,构建数字时代的高质量平台经济格局。随着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的加速布局与建设,规模与体验俱佳、效率与公平均衡的互联网平台发展体系终将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