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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地名管理条例》施行

时间:2022-05-13 10:45:38 | 来源:媒体滚动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指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属于本条例所称地名。

《条例》第九条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在服务群众生活、社会治理、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众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专家指出,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地名管理不规范、不标准、不适宜、不精准,出现地名混乱、混淆、重复、怪异、崇洋等不良现象。这种现象不仅给现代社会商务往来、人际往来带来麻烦和困难,还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造成严重影响。规范地名管理对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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