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长宁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