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落地,我国长护险正式开始试点。首批于上海、苏州启动试点,后又在医保局指导下扩大试点,新增14城,并将长护险设计为独立险种。作为防范长期护理风险、减轻失能失智人群家庭负担、保障失能失智人群尊严生存和质量生存的有效手段,长护险已成为我国应对“老龄化”和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
长护险试点6年来,积累了宝贵的发展经验,切实推动了我国长护险制度的建设。但不可忽视的现实是,长护险的发展仍相对滞缓,2021年数据,当下共有49个试点城市,参与人数14460.7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08.7万人,基金支出168.4亿元。无论从参与人数、“待遇率”(享受待遇人数/参与人数)还是人均支付水平来看,长护险距离“广覆盖,保基本”的定位仍有不少距离。
近日,北京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陈佳接受蓝鲸保险专访,基于其15年保险全产业链从业经历,从多元视角探讨长护险发展现状、痛点、前景等相关问题。在陈佳看来,缺乏即时满足感、用户教育不足是长护险发展需求端的弊病,而筹资模式单一、长护需求认定与服务缺乏统一标准、护理市场发展不成熟等藩篱也在制约长护险的推广。破局之道,陈佳提出,可考虑在惠民保中增加长护保障责任,提升用户教育和客户感知;产品方面,可借重疾险突破,发力重疾型长护险,以相对较低的费率和居民对于重疾的高认知度博得市场认可。
需求端成熟待时间,供给端需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障需求,正在日益激增,缺口,即对应市场。面对养老这一巨大的蓝海市场,陈佳从保险视角,提出全视观点:“其一,退休人群需要养老金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但目前社保对养老金替代率仅有40%左右,仍有60%的收入需要商业养老金进行弥补;其二是在“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下,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快速增长,对于半自理以及失能老人,其对养老院或社区养老机构上门服务的需求尤为强烈;其三,对老年人群体大幅提升的疾病及意外风险保障需求,目前不少保险产品已逐步放宽意健险的年龄限制,拓宽产品覆盖面。”
从第二个观点出发,长期护理服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而在政策驱动下,以保险对接,发展长护险是行业在近年来逐步推进的动作之一。但显然,对比市场需求与试点落地情况,长护险的推进任重道远。
“从需求端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配置,具有强滞后性。以未来的需求保障为标的,让消费者为未来需求买单,但显然目前多数消费者还未形成提前配置的意识,这也是所有养老保险产品的通病”,在陈佳看来,目前中国主流的家庭结构还可以维系居家养老模式,但未来80、90后这部分人口规模相对较小,一位年轻人面对多位老人的家庭结构,居家养老模式将难以满足需求,而伴随着发展的过程,消费者对养老保险和长护险的配置意识将逐步加强,这是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
由此保险机构只能更多地进行供给侧的改革。
陈佳首先从支付端角度指出,一方面是筹资模式。目的在于帮助居民以相对较低的支出,获取未来在资金和护理服务方面较高的保障。目前的筹资模式,主要以医保基金兜底,但目前医保基金面临较大压力,加之对于惠民保等产品也有关于以医保基金负担的呼声,这并不利于长护险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涉及税优问题,通过延迟缴税或税收抵扣的方式,可使居民获得即时满足感,但目前还缺少有力的税收支持政策。而这背后涉及到财政、税收、保险监管等多部门,推行难度很大。
桎梏还存在于护理服务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以及相关标准体系的不完善。首先是目前护理市场发展的不充分。据国家卫健委数据,我国目前约有4500万失能老年人,对养老护理员的需求多达600多万,但目前仅有50多万名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供需缺口巨大;
其次是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标准体系仍未出台,导致各地按照不同标准评估和认定后,按照护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资源与收费模式进行对接,从而造成市场的鱼龙混杂,同样费用下,居民可享受的照护服务差异巨大、质量参差不齐。由此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建立和完善长护领域全链条标准体系,从而为市场发展提供具备公信力的权威标准。
还有一个现状是,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并不高。
陈佳作为市场参与者,指出,一方面在于保险机构参与试点需要参与招标,对相关资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将部分机构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在于,参与招标成功的机构,管理费通常在3%-5%区间,但后续需要服务、管理的内容繁多,导致参与长护险属于微利甚至略亏的业务,且规模有限,限制了保险机构的参与热情。
借力重疾为突破口,以低费率、高认知度推动重疾型长护险
蓝海巨大,根据《中国养老服务蓝皮书(2012—2021)》预计,到2025年我国失能总人口将上升到7279.22万人,2030年将达1亿人。这背后,是千亿级以上的大市场,由此,尽管存在多重藩篱,但面对失能护理保障及服务这一巨大的想象空间,诸多布局者仍在积极探索如何撬动起这个市场,为长护险发展寻求出路。
比如,陈佳提出,从受众角度考量,目前市场对于惠民保已有较高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可以考虑将惠民保产品中加入长护保障,以此提高居民对长护保障的触达率,通过即时的服务享受带动长护保障的宣传推广及消费者教育。
再如,重疾型长护险。
“重疾型长护险并不是新鲜险种,目前市场中已有部分重疾险产品附带长护责任,如某款重疾险,当被保险人发生重疾,且达到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陈佳提出的重疾型长护险,区别于既存的此类产品,是以长护作为主险,以重疾引发的护理需求作为主要的保障责任。重疾型长护险将因重大疾病引发的失能失智作为责任触发条件,依托重疾发生率等经验数据进行风险测算和精算定价。在具体产品设计中,可根据不同失能状态和等级、失能持续时间、引发失能疾病等作为责任触发条件,同时根据康复概率、生存率等数据,进行责任细分和不同保障类型产品开发。
同时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助力产品推广和销售,陈佳提出,“重疾型长护险”产品责任可进行模块化设计。一是给付形式,可提供身故责任、保费返还、保额给付等现金给付形式及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不同的服务给付形式;二是责任范围,保障10种/20种/30种等不同范围疾病种类引发的失能风险;三是保障期限,提供不同保障年限及保障至不同年龄的选项;四是给付频次及服务频次,提供月度/年度现金给付频次,以及不同频次的护理服务。
这一产品的创新逻辑在于:一是“重疾型长护险”将因重疾引发的失能失智作为保障责任,以重疾发生率作为风险测算和定价基础,规避了失能失智发生率等长期护理相关数据缺失的制约。
二是相较于长护险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公众认知不足的现状,重疾险作为当前我国健康险第一大险种,公众已接受充分的市场教育,对重疾险具备基本的认知和了解,将重疾保障和护理保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