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文娟)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本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聚焦价格政策执行环节,突出“四个明确”。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标准和范围。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托育机构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其中,水电气执行现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标准,分别是6元/立方米、0.5103元/度、2.63元/立方米。供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供热的,执行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燃气(油、电)锅炉供热的,执行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标准。
同时,明确了计量条件及表具、管线、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的分担方式。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的托育机构需满足独立计量条件,由市政公用企业按照“一户一表”的方式装表到户;如市政公用企业仅抄表至所在建筑总表,托育机构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可由市政公用企业与所在建筑总表缴费单位,依据用户的计量情况、往期缴费凭证、服务合同等信息,通过定比、定量方式核算用量。《通知》还明确了“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分担方式。
《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执行优惠政策的申报和退出。托育机构需持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作为认定凭证,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执行优惠政策申请,用热需在供暖季前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截止前,托育机构可再次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申请。若托育机构申请终止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主动、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停止享受优惠价格政策。
此外,《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责任。为进一步强化价格政策执行监管,避免托育机构退出后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合理情形,市卫生健康委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动态掌握托育机构信息。《通知》明确了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托育机构项目存续情况进行公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情况。《通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的监管责任。据测算,届时北京将有约2000个托育机构可以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预计每年降低托育机构负担约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