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买社保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偏偏有些人和单位想在这个事情上动歪脑筋,结果是偷鸡不着蚀把米。这里说3个典型案件,诸位看官听我道来。
拒买社保
●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损失谁承担?
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一旦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开始在这家织造厂工作。令人疑惑的是,杨某入职后,织造厂没有为杨某购买社会保险,杨某只好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随后住院治疗,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为14.2万元。总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但杨某认为,织造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于是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依据: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杨喜茵)
代缴社保
●缴纳社保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
李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未发过工资,但李某却从未提出异议,这是怎么一回事?
李某于2017年11月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约定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左右。但入职后,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发放过劳动报酬,但为她购买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2018年4月底,李某开始休产假,并于2018年5月生产。在这个过程中,李某从未享受过公司的生育带薪假期,公司还于2018年7月将她强行辞退,随后再没有为她购买社保,并恶意不配合社保正常减员工作。于是,李某诉请要求贸易公司向她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29万元,并开具离职证明。
对此,公司方面表示,其实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与公司股东张某是恋人,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李某不是公司员工,也没有在公司里工作过,且该公司只是一个普通档口,一个月都赚不到16000元,不可能高薪聘请总经理助理。
这就怪了,既然李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为什么为她买社保?对此,公司方面解释,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参保,为的是享受生育补贴和保障。买社保的费用实际上由李某的恋人张某支付。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本案中,李某主张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个人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但实际上某贸易公司从未向李某支付过劳动报酬,李某参保也是为了享受生育保险且保费由个人承担,未能提交入职登记、工牌、考勤记录及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其在公司处任职、为公司提供连续固定的劳动以及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据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社保关系不能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某贸易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会保险,则是依法不予认可的。(杨喜茵)
作假入户
●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办理入户手续
买社保入户广州,有没有捷径可走?你要真这么想,先来听听陈某的故事。
2020年9月,陈某与广东某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入户委托服务协议》,想通过这家公司办理入户广州的手续。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由这家公司帮助陈某办理入户广州的手续。就在签约当天,陈某向这家公司交付服务费首付款90000元。
签约后,陈某就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那么,陈某什么时候入职呢?答案是从未入职。这家公司与陈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陈某只是将人事关系挂靠在这家公司,并由公司为其购买社保,以便陈某获得入户资格。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这家公司为陈某购买社保花费总计30000元。
不过,这家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帮助陈某成功入户,陈某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协商退款事宜,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陈某遂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和某德公司在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合意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继而通过购买社会保险的方式达到为陈某取得广州市户籍的目的,该种合同履行方式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扰乱社会保险管理和户籍管理秩序。双方弄虚作假的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广州入户委托服务协议》应认定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陈某有权向某德公司主张返还未实际用于办理服务事项的款项。但陈某、某德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某德公司向陈某退还服务费60000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高京)